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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业秘密,用人单位,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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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给河南省劳动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涉及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函》(劳社厅函〔1999〕69号):

      你厅《关于劳动争议案中商业秘密侵权问题的请示》(豫劳函〔1999〕20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时,确定侵权人的赔偿项目;第二款规定了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劳部发〔1995〕223号)第六条关于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执行的含义,是指适用第一款的规定。

      劳动合同中如果明确约定了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内容,由于劳动者未履行,造成用人单位商业秘密被侵害而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依据有关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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