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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侵权诉讼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请示,暂行规定,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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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的答复来源:法律教育网作者:

发文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文 号:工商公字[2000]246号
发布日期:2000-10-18
执行日期:2000-10-18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的有关条款是否超出〈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0〕8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其中所指的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有关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

  “帐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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