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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中国工商总局公布2006年侵害消费者权益部分案例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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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共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14.59万件,案值91998.86万元;查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11.12万件,案值178542万元。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6日公布了其中部分案例。

  2006年2月至3月,根据消费者的投诉,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会同公安部门和新闻媒体,对辖区内所属的从事酒吧、KTV、茶水服务的经营单位进行了检查,发现某娱乐广场等11家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限定最低消费的行为。

  经查,当事人某娱乐广场自2005年10月22日起,在其包厢及卡座设置680元到1880元不等的最低消费额。在实际消费过程中,由服务员根据消费者人数带到相应包厢或卡座,并告知消费者该处所需最低消费额,但对所消费的酒水价格和品种均未告知,在结账时,如果未消费到最低消费额也必须按规定的最低消费额收取。

  湖州市工商局吴兴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15000元,并处罚款15000元。

  2006年3月,重庆市万州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对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仓库内物资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有些农药超过保质期,遂决定对仓库内其他物品进行调查。

  经查,仓库内还有某农药有限公司生产的“稻瘟息农药”65件和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甲胺磷乳油”农药436件,货值金额33215元,执法人员进行随机抽样,经送有关法定检测机构检测,其检测结果为:“稻瘟息农药”的有效成分含量低于国家标准,“甲胺磷乳油”农药的外观有明显沉淀,均判定为不合格商品。

  万州区工商局依据有关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罚款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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