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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怎么判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假冒伪劣产品,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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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询:

  他是以销售假冒伪劣产品被拘留的。他是做物流工作的,今年九月份在一个熟识的人手下做事,他们的工作是把总部发过来的假烟再转运到其他城市去。他的工作就是提货和发货,他对发货人的情况也并不了解,在长沙还有人指示他去提货和发货。在此前他是知情的,但未从中直接得到利益,而且只做了十天的样子,不过发出的货价值不扉。在被带走时他主动交代了他所知道的全部事情,现在案件还在侦察中。请问,如果他交代的事有助破案,那么他是不是算立功,会不会轻判?

  律师解答:

  交代与立功,是不一样的。主动交代可以向自首的方面倾斜,可以从轻。 而立功被核实后, 是可以破格 减轻的。如果帮助抓获同案犯可认定立功。

  相关法律知识:

  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一百四十九条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不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依照本节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生产、销售本节第一百四十一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所列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同时又构成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一百五十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四十条至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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