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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打假,产品质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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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假冒伪劣商品是所有消费者都痛恨的,他不仅给消费者带来损害,也给国家和社会造成的危害是十分严重的。为推动社会的进步,必须保护知识产权,必须严厉打击制贩假行为。打击和惩处这种违法行为的全过程统称为”打假”。我国虽然没有专门的关于打假的法律法规,但是在产品质量法中对于打假做了一些规定。

  《产品质量法》关于打假的规定

  《产品质量法》是指导打假工作的一部重要法律,它规定了产品质量管 理和产品质量监督的基本制度,规定了产品销售者、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和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 以及相应的制裁措施,并设立了产品质量损害赔偿制度,为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用户、消费者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为打假工作提 供了重要的法律武器。

  《产品质量法》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产品内在 质量及其标识应当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销售者 应当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并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还应当保证品的标识符合法定要求,并不得销售失效、变质的产品。《产品质量 法》还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不得伪造、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不得掺杂掺假,不 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如果违反了上述法定义务,就应当承担相应的产品质量责任,包括产品 质量民事责任、产品质量行政责任、产品质量刑事责任。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因产品质量发生民事纠纷时,当事人通过 五种方式取得解决。一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的方式;二是通过社会团 体(如质量管理协会用户委员会,消费者协会等) 民事调解的方式;三是 通过有关行政机关( 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 行政调 解的方式;四是通过法定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五是通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的方式。

  按照《产品质量法》规定,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产品质量监督 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工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 处罚。从这个意义上讲,做好行政打假工作是产品质量法赋予质量技术监督 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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