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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

假冒伪劣商品怎样认定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认定,假冒伪劣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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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假冒伪劣商品”是指那些含有一种或多种可以导致普通大众误认的不真实因素的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可以分为假冒商品和劣质商品两种类型。

  假冒伪劣商品是假冒伪劣的物质产品,不包括精神产品。其特征是:具有不真实性因素和社会危害性。

  1.假冒商品:商品在制造时,逼真地模仿别人的产品外形,或未经授权,对已受知识产权保护的产品进行复制和销售,借以冒充别人的产品。在当前市场上主要表现冒用、伪造他人商标、标志;冒用他人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厂名厂址;冒用优质产品质量认证标志和生产许可证标识的产品。

  2.伪劣商品:是指生产、经销的商品,违反了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质量、性能指标达不到我国已发布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所规定的要求,甚至是无标生产的产品。

  假冒产品是指使用不真实的厂名、厂址、商标、产品名称、产品标识等从而使客户、消费者误以为该产品就是被假冒的产品。伪劣产品是指质量低劣或者失去使用性能的产品。假冒伪劣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 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牌产品标志、免检标志等质量标志和许可证标志的;

  (2) 伪造或者使用的虚假的产地的;

  (3) 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的;

  (4)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

  (5) 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

  (6) 失效、变质的;

  (7) 存在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

  (8) 所标明的指标与实际不符的;

  (9)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生产、销售的。

  国家质检总局还规定,经销下列产品经指出不予改正的,即视为经销伪劣商品:

  (1) 无检验合格证或无有关单位允许销售证明的;

  (2) 内销商品未用中文标明商品名称、生产者和产地(重要工业品未标明厂址)的;

  (3) 限时使用而未标明失效时间的;

  (4) 实施生产(制造)许可证管理而未标明许可证编号和有效期的;

  (5) 按有关规定应用中文标明规格、等级、主要技术指标或成分、含量等而未标明的;

  (6) 高档耐用消费品无中文使用说明的

  (7) 属处理品(含次品、等外品)而未在商品或包装的显著部位标明“处理品”字样的

  (8) 剧毒、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而未标明有关标识和使用说明的。

  假冒伪劣商品中有些虽然有使用价值,但是他们都一律不能算商品,因为他们不能像普通商品那样正常交易,或者它们没有包含社会必要劳动,它们即使含有少量劳动,但那不是一般意义的社会必要劳动,而是为了获取非正当利益为了不等价交易而花费的劳动,它甚至可能是产生危害的一种劳动,因此它不能得到社会承认(即使交易发生,那是因为购买者不明真相,消费者是不会买假货的),是没有价值的。没有价值的东西当然不是商品了。我们这里说的是假冒伪劣,不包括残次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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