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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诉讼

山东商标维权第一案mdash;mdash;潍柴商标权之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标权,山东,之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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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末岁初,一场跨年度的“潍柴”商标权之争,赚足了社会关注的眼球。   一边是山东省潍坊市年产值500余亿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全国百强企业,另一边是济南市年产值近6千万的民营企业、批发商。两者地位、经济实力的巨大悬殊,似乎注定这是一场不同级别上的对抗。   然而,作为普通民营企业的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工贸”)之所以能被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潍柴动力”)告上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被告席,并与其分庭抗礼,就是因为其手中握有一份经国家商标局核准的“潍柴”相关商标。   纷争之起   潍柴动力是一家在香港H股上市企业,是国内最大的汽车零部件企业集团,产品以柴油发动机、变速箱、车桥为主。   而潍柴工贸是一家注册地在济南的重型汽车配件批发商,以经营中国重汽HOWO、斯太尔王、斯太尔系列整车及配件为主,销售网络覆盖中国各地,是目前济南地区最大的汽车零配件批发商之一。   去年12月,潍柴控股集团、潍柴动力与山东潍柴工贸关于“潍柴”商标侵权一案在潍坊中院开庭。   然而,审判刚刚开庭,潍坊工贸便提出,作为第一被告的潍坊市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主体资格存在争议,从而导致法庭宣布延期审理。   潍柴动力法律室张方德律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2009年4月,原告发现第一被告潍城区南关鸿运重型汽车维修站(下称‘鸿运维修站’),销售带有‘潍柴’商标的汽车配件,该配件是维修站从第三被告济南许氏重型汽车配件超市有限公司购进的,由第二被告潍柴工贸生产。”   然而,潍柴工贸在被诉之初,就提出了管辖权异议,认为应该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后被潍坊中院驳回。   “潍柴动力找一家潍坊的维修站做第一被告,而把我们列为第二被告,就是为了争取属地管辖,以便让此案在潍坊审理。”潍柴工贸的法定代表人许玉峰说:“其实,多年来双方经营的是同一类商品,但潍柴工贸的注册核准时间要先于潍柴动力,既然问题被摆到了‘台面上’,就借这个机会评判一下,到底是谁侵犯了谁的商标权?”   于是,去年10月15日,潍柴工贸一纸反诉,与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打起了“潍柴”名称和商标争夺之战。   “潍柴”之争   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的起诉请求,与潍柴工贸的反诉请求可谓同出一辙,均为请求法院判决对方停止侵害名称权和商标权的不正当行为,不得再使用“潍柴”字号及撤销商品分类表上的注册商标。   原告的起诉理由是,在六十多年的发展历程中,潍柴控股集团和潍柴动力一直以“潍柴”作为字号在各类媒体上宣传,且是“驰名商标”,业界内外,只要提到“潍柴”,大家都知道是潍坊的柴油机厂。而被告于2002年注册成立,使用“潍柴”称号,属于恶意抢注,且在其网站上公然突出“潍柴”和“WEICHAI”字样,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来源和服务产生混淆,明显有“傍品牌”的意图。   张方德曾指出,“潍柴”带有明显的地域性,“潍”是潍坊的专有地名,潍柴工贸是在济南注册的,但显然是为了傍名牌,才在注册商标时起名“潍”。被告当初成立“济南潍柴有限公司”和“山东潍柴工贸”时就已涉嫌侵权,这是被告利用当时登记机关在企业名称登记中存在不规范而投机取巧。此后注册的商标均是在此涉嫌违法的前提下取得的。   而潍柴工贸在向法庭提交的反诉状中指出,“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于2001年12月7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定注册,目前已经合法使用7年,未被提出异议。可潍柴动力成立于2002年,潍柴控股集团也于2007年由潍坊柴油机厂改制成立,两被反诉人使用和注册“潍柴”字号时间均晚于自己,根据注册在先原则,应禁止被反诉人继续使用“潍柴”字号。   许玉峰告诉记者,其实,潍柴工贸所持有的“潍柴”汉字及拼音组合商标是经国家商标局核定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12类注册,获准陆地车辆上使用。而潍柴动力所有的“同心圆”图形及“WEICHAI”拼音组合商标,仅在第7类注册,使用范围限于非陆地车辆,注册时间比自己晚了近两个月。   “多年来,潍柴动力生产的产品绝大部分用于陆地车辆,恰恰是它侵犯了我们的商标专用权,给我们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许玉峰说。   相争六年   沸沸扬扬的“潍柴”商标案,经媒体曝光方浮出水面,为社会关注,然而事实上,双方的“维权”之路已在暗流涌动下持续了六年之久。   早在2003年,潍柴控股集团就已对济南潍柴的注册商标向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并于2005年4月被驳回。潍柴控股集团不服再次向商评委提出了复审申请。然而,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至今没有给出复审结果。   此前,潍柴工贸曾以案件已过诉讼时效为由请求法院撤销案件。但潍柴动力表示,企业最早提起异议是在2003年7月,且在商标注册两年内,而这一答辩最终为法院采纳,继续审理。   潍柴动力方面认为,“潍柴”高知名度和驰名商标的美誉,为其赢得了品牌价值和客户认同,从而促进了“潍柴动力”的高速发展,同时,也带来了非常可观的经济利益。然而,恰恰如此,才有潍柴工贸的“傍品牌”。而这种行为严重损害了潍柴动力的声誉,同时也损害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   而作为被告应诉一方的许玉峰称,自己从小在潍河边长大,而且“潍”字含水,象征着财源不断,因此在创业之初,就有了起名“潍柴”的念头。他说:“从企业规模上来说,潍柴控股集团是大象,潍柴工贸只是小蚂蚁,市场的较量根本不在一个层次,但企业无论大小,权利应该都是平等的。无论如何,这起官司我都会坚持打下去。”   据悉,目前,潍坊中院已将两案合并,并于近期正式开庭审理。(记者 王家梁)
文章来源: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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