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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维权诉讼

一场上世纪初的商标维权案始末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始末,上世纪,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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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场上世纪初的商标维权案始末

  这很可能是中国商标史上有详细记录的最早的商标维权案。不久前,我在金华市东阳县看到了一份由“雪舫蒋”火腿第四代传人蒋某忠先生保存完整的“登录商标‘上蒋雪舫(升记、厚记、正记、慎记)’火腿纪事”。这本小册子印刷于民国二十三年6月(公元1934年),详细记录了“上蒋雪舫”及升记、厚记等从申请注册到之后维权的整个过程。在夹杂着文言和白话的字里行间,那场商标维权案仿佛就在眼前。

  世人皆知“金华火腿出东阳,东阳火腿出上蒋”说的是东阳“上蒋雪舫”火腿,却鲜有人知为了保护这一家族品牌,其创始者蒋某昌及继承者蒋某东等,曾与冒用侵权者,展开过不懈的斗争。而或许正是因为对品牌的珍视,“上蒋雪舫”才能历经150年的风雨延续至今,并享有良好的声誉。

  蒋氏父子登录商标

  清代初年,蒋氏先人昌道公率领家人迁居金华东阳的上蒋村,开始腌制火腿,质量甚佳。当时上蒋村腌制火腿的人家很多,所以用“上蒋”这个村名作为该地所产火腿的名号,这样一直延续了多年。到了咸丰年间蒋某昌这一代,腌制火腿的人家越来越多,遍及全村,于是,蒋某昌便在“上蒋”名号下,加上自己的别号(即雪舫二字),以区别于同村的其他制腿者。

  之后,随着欧风东渐,到民国初年,往来商贸渐多,而“上蒋”火腿由于味美质高很受消费者青睐。于是就有不法奸商开始冒用“上蒋”牌号。蒋家后人蒋某周看到这种情况,将“上蒋”两字绘成商标图案,在县公署进行登录。

  这大概是民国八年(公元1919年)的事了。

  同年10月28日,东阳县知事李某甲发布“东阳县公署布告”。“布告”称:“自此次出示布告之后,如有假冒上蒋希图影射者,一经该商查明指控到署,定即按律惩罚不殆。”

  随后,东阳县商会亦发出通告,称有“无耻之徒”假冒“上蒋”字号,或者用“上莊”巧作影射,极大地妨害了生产营业(在使用简化字前,“庄”写作“莊”,十分相似,所以有商家故意用“上莊”字号来欺骗消费者)。提出“此后他处腿业不得假冒上蒋及讹用上莊等字号”,并强调“不得藉口从前习惯任意冒用”。在东阳县商会看来,这件事情关系到“整顿商业”,所以意义重大。

  第二年,为同父间兄弟便于区别,蒋某昌之子蒋某东在“上蒋雪舫”字样下,添印了“厚记”、“升记”、“正记”和“慎记”各字样,向县公署进行商标登录,分别领取营业执照。

  蒋某东收还“上蒋雪舫”

  当然,那时候未颁布《商标法》,蒋某东只是向县公署进行商标登录。而真正根据《商标法》进行商标注册,则是10年后了。其间,蒋某东经历了第一次商标维权。

  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4月,商人吴某桂在杭州东阳腿业公所(东阳腿业公所由蒋某昌邀同行于1920年在杭州成立,其时蒋某昌已届80高龄。后该公所部分成员多次伙同外人盗取、影射“上蒋雪舫”商标)达成一项约据,由吴某桂登录“上莊”商标,并允许其注册“雪舫火腿商号”,原因是“沿用者多,未便独占”,故“情愿让与公所腿商公用,不再干涉”。意思是说,只要参加“东阳腿业公所”,就可以用“上蒋雪舫”字号。

  蒋某东得知此事十分气愤,告到了县公署。吴某桂自知理屈,并不做辩解,而是用“上莊”字号,继续与腿业公所进行买卖交易。

  心急如焚的蒋某东与蒋某周急速赶往杭州,怒斥腿业公所的行为。同时,他们还拿出各项有关证据,责令公所不应与“上莊雪舫”进行交易。

  在公署和蒋某东的压力下,腿业公所最终于民国十五年(公元1926年)6月,立下约据将“上蒋雪舫”商标让还,并把吴某桂之前与腿业公所的约据及其经营执照一并交给蒋某东作废。

  这次历经3年的维权最终在协商中解决。之后,民国十九年(公元1929年),“上蒋雪舫厚记”荣获西湖博览会“特等合行”。

  持续两年的商标维权案

  民国十二年(公元1923年),第一部《商标法》正式由中华民国北京政府颁布,之后成立了第一个商标局。7年后,南京政府又重新颁布了《中华民国商标法》,并经过了数次修订。

  随着“上蒋雪舫”名声越来越大,民国十九年(公元1930年),蒋某东为杜绝奸商冒牌,向商标局呈请注册“上蒋雪舫厚记”等联合商标。

  这个时候,在义乌开有恒顺、益大等腿庄的杭州正大腿行经理徐某松一直以“上莊雪舫”为商标售卖火腿。蒋某东得知此事,委任东阳腿业公所代理,依据《商标法》和《刑法》,向杭州地方法院检察处提起诉讼。

  这场提交到法院的诉讼,恐怕是那个时代最早的商标维权案之一了。

  徐某松知道“上蒋雪舫厚记”联合商标正处在商标登报尚未期满、没能领证之时,于是,想出一个“损招”——他串通正大腿行伙计吴某齐,也向商标局呈请注册“上莊雪舫”商标。

  同时,徐某松串通腿业公所朱某灿、施某友等人,以杭州市腿业公所的名义,捏造事实,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其理由竟和10年前一样——“雪舫二字,为浙江旧金府属全体腿商公共沿用之标章,不得归一家一处注册专用”。

  之后,蒋某东针对商标局疑义,两次向商标局局长温某庆进行“上蒋雪舫”商标的历史说明,指出“上蒋”以地名作字号,而“雪舫”则以家族前辈名号为字号,从这两点来看,“上蒋雪舫”商标应为蒋家私有,而非腿业公所所说的为行业公有。同时,蒋某东向法院和商标局提交前一次吴某桂冒用商标一事的全部材料及与腿业公所达成的商标让还公约,直指腿业公所出尔反尔。

  在大量事实和证据面前,徐某松最终败诉。依据《商标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类之火腿商品业,经过商标局依法核定,“上蒋雪舫”商标顺利完成注册,使用期限为民国十九年11月15日至民国三十九年11月14日。

  民国二十年(公元1931年),这一火腿冒牌案最终有了结论:被告赔偿原告所有经济损失,并登报声明。

  一场商标维权案就此结束,在中国工商业历史上,曾有许多著名品牌为他人的冒用而苦恼,却鲜见拿起法律武器不屈不挠斗争到底的。在这一点上,蒋某东的确有其过人之处,正正是他的执著,才能让“上蒋雪舫”度过最混乱和困难的时期,一直延续到今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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