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高院提高侵权成本遏制知识产权侵权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侵权,海南,遏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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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从海南省高院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海南高院通过审理深圳市X医疗用品有限公司诉姚某侵犯商标权一案,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中,不仅要降低权利人的维权成本,在审判过程中,还可以考虑依法适当提高侵权人的侵权成本,有效遏制了食品药品领域侵权行为的发生。
2007年,X公司取得“X油”注册商标,有效期十年。2013年3月14日,海口市龙华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X公司举报后,查处姚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油湿巾”28盒、“神你油湿巾”27盒,货值4125元人民币,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其后,X公司向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诉称,姚某销售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X油湿巾”,请求判令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然而X公司一直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姚某侵权给其造成的损失以及姚某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
姚某则辩称,侵权产品已被工商机关查扣没收,不存在停止侵权的问题。10万元的损失无证据支持,且X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前三年实际使用过涉案注册商标,因此姚某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海口市中院一审认为,X公司系“X油”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本案被控侵权商品在龙华区工商局行政处理过程中经鉴定为假冒伪劣商品,姚某对侵犯X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海南省高院认为,X公司虽未提供姚某因侵权所获得利益的证据,但对其因姚某侵权所受到的损失提交了维权的律师费发票及交通费证据,共计18372.5元。依据法律规定,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难以确定的,应当考虑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商标的信誉、商标使用许可费的数额,商标使用许可的种类、时间、范围及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开支等因素综合确定。根据姚某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结合X公司的商标声誉、合理支出等因素综合考量,终审判令姚某停止侵权,赔偿X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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