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惹争议 故宫博物院维权获支持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仿真,书画,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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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宫博物院与北京大唐万邦复制技术发展有限公司合作开发“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后万邦公司将专利权以专利转让协议的形式变更为大唐万邦公司,而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徐某。故宫博物院认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是恶意串通,请求法院判令专利转让合同无效。日前,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定,万邦公司擅自变更专利权人,损害第三人故宫博物院合法权益,转让合同无效。
故宫博物院诉称,万邦公司于2004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某,该专利于2006年8月获得授权。后由于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故宫博物院将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告上法庭。故宫博物院在起诉中称,其与万邦公司共同开发研制“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约定为共同权利人,可是万邦公司独自申请专利并获批,后万邦公司经过两次专利权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大唐万邦公司。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公司,而大唐万邦公司系万邦公司投资180万元、徐某投资20万元设立的公司。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恶意串通变更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逃避合同义务,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合法权益。故宫博物院要求法院判决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两次转让专利的合同无效。
大唐万邦公司辩称,大唐万邦公司参加了“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的研制,理应作为专利权人,两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故宫博物院利益。
法院经审理确认,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双方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约定该发明专利应由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共同享有。后万邦公司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其中专利申请人为万邦公司,发明人为徐某。故宫博物院就此事与万邦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万邦公司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增加故宫博物院为共同申请人。可是万邦公司并未履约。相反,在2006年7月,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签定协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共有。2006年8月,该专利获得批准。2007年5月,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约定“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为大唐万邦公司独有,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公司。
法院认为,万邦公司在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后,未经合同其它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共有,又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大唐万邦公司,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行为造成之前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无法履行,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另外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其行为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故宫博物院诉称,万邦公司于2004年5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称为“一种中国书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的发明专利,发明人为徐某,该专利于2006年8月获得授权。后由于专利权属发生纠纷,故宫博物院将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告上法庭。故宫博物院在起诉中称,其与万邦公司共同开发研制“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约定为共同权利人,可是万邦公司独自申请专利并获批,后万邦公司经过两次专利权转让协议,将该专利权完全转让给了大唐万邦公司。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公司,而大唐万邦公司系万邦公司投资180万元、徐某投资20万元设立的公司。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恶意串通变更该发明专利的权利人,逃避合同义务,损害故宫博物院的合法权益。故宫博物院要求法院判决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两次转让专利的合同无效。
大唐万邦公司辩称,大唐万邦公司参加了“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的研制,理应作为专利权人,两公司没有恶意串通损害故宫博物院利益。
法院经审理确认,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双方自2004年开始合作开发中国画仿真复制印刷技术,约定该发明专利应由故宫博物院与万邦公司共同享有。后万邦公司单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发明专利,其中专利申请人为万邦公司,发明人为徐某。故宫博物院就此事与万邦公司达成协议,约定万邦公司在国家专利局办理增加故宫博物院为共同申请人。可是万邦公司并未履约。相反,在2006年7月,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签定协议,向知识产权局申请将专利的申请人变更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共有。2006年8月,该专利获得批准。2007年5月,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约定“书画仿真印刷法”专利为大唐万邦公司独有,现该专利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登记的权利人为大唐万邦公司。
法院认为,万邦公司在签订《权利转移协议书》后,未经合同其它当事人的许可,擅自将专利申请人变更为万邦公司和大唐万邦公司共有,又在专利获得授权后,将专利权人变更为大唐万邦公司,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行为造成之前签订的《权利转移协议书》无法履行,损害了故宫博物院依据该协议享有的预期利益。另外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都是第三人徐某,因此万邦公司与大唐万邦公司之间的行为属于恶意串通,其行为损害了故宫博物院的合法利益,应属无效行为,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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