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发明创造情形有哪些
- 时间:201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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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发明创造情形
在中国,依照专利法的规定,共同发明完成后,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归属有下面几种情况:(1)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应由共同发明的全体发明人共同提出,被批准后,专利权归申请专利的共同发明人共同所有。(2)从事职务发明的共同发明人都属于同一单位,专利申请权归所属单位所有,被批准后,专利权归单位所有或持有。(3)从事职务发明的共同发明人分别属于两个以上的单位时,根据专利法的规定,首先要按照共同完成单位之间签订的协议确定申请权。如果没有协议,申请并取得专利的权利由各单位共有。
共同发明创造的专利权归属
专利法》第8条规定:“两个以上单位或者个人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一个单位或者个人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除另有协议的以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或者共同完成的单位或者个人;申请被批准后,申请的单位或者个人为专利权人。”
根据以上规定可知,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合作各方可以事先约定专利申请权及专利权的归属;若各方之间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则其权利归属于合作各方共有。
也即“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从法定。”
合作发明创造专利的申请权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专利权的申请,应当依照合作者之间的合同约定申请专利,如果没有合同或者约定,其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成果的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者各方共同享有,如果其中一方或多方转让其专利申请权的,合作的其他方享有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合作完成的发明创造的一方或多方放弃其发明创造的专利申请权,可以由没有放弃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行使专利申请权,但是,在没有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或多方经申请取得专利权后,放弃专利申请的一方或多人的发明、设计人可免费实施其专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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