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主需要对优酷的侵权买单吗?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买单,侵权,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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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激动网、优朋普乐和搜狐联合发起“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将维权之剑首先指向优酷网。版权维权是一个天大的好事,依靠盗版利益生存原本不具有正当性。不过,在该反盗版联盟中,代表律师宁晓琳发布题为:优酷网盗播证据确凿,广告主存在侵权过失的讲话,讲话中让人非常惊奇的是要让其中最大的广告主百事可乐、可口可乐承担连带责任,理由是广告主存在侵权过失。我不知道这种广告主的侵权过失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是广告主要去审查传播媒体的是否存在侵权现象吗?那么依据那个法律的具体规定,广告主有这个义务呢?广告主选择传媒做广告,是看这个传媒的点击率,但并不意味着广告主有这个义务去审查作为广告的载体是否存在侵权现象?如果真这样的话,那么估计没有广告主,敢向传媒发布广告了。因为,在中国,无论是那个传媒,敢说一点侵权都不存在吗?
为此,作为一个律师,还是“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律师,在公众场所说话要有法律依据,维权是对的,也不能因为维权就把没有任何责任的第三方牵扯进来,这样显得“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的律师有点缺乏法律素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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