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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最新判例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判例,串通,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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串通投标罪最新判例

  串通投标罪,指投标者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或者投标者与招标者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权益,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串通投标

串通招标的行为有哪些

  投标者和招标者不得实施下列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一)招标者在公开开标前,开启标书,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者,或者协助投标者撤换标书,更改报价;

  (二)招标者向投标者泄露标底;

  (三)投标者与招标者商定,在招标投标时压低或者抬高标价,中标后再给投标者或者招标者额外补偿;

  (四)招标者预先内定中标者,在确定中标者时以此决定取舍;

  (五)招标者和投标者之间其他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串通投标罪的认定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串通投标罪与串通投标违法行为的界限,关键在于该行为的情节严重与否,情节严重者构成犯罪,否则不以犯罪论,对于何为情节严重,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释。在认定情节严重与否时,应当考虑犯罪手段是否恶劣、是否屡教不改、行为的结果及社会影响等因素,作出综合判断。

  (二)本罪与贿赂罪牵连行为的认定

  在行为人犯串通投标罪的同时,往往可能牵连犯有贿赂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等罪名,如投标人贿赂招标人许以特定经济利益,诱使其泄露标底,或者招标人接受贿赂,泄露标底等商业秘密。由此可见,基于本罪特点,往往可能出现牵连犯罪的情况。对于此种牵连犯罪行为,因无法律的特别规定,应依法理,适用以一重罪处断为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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