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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某醋业使用驰名商标不当购成虚假宣传被罚5万元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万元,驰名商标,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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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品包装袋上使用的商标并非该企业获准认定的驰名商标,河南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湛河分局(以下简称湛河分局)以江苏恒某醋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恒某醋业)误导消费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为由对其罚款5万元。恒某醋业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记者获悉,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近日一审驳回了恒某醋业的诉讼请求。

  驰名商标涉嫌违规使用被罚

  今年1月20日,湛河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检查时,发现恒某醋业生产销售的350ml/袋老抽酱油上使用了“天龙图形+恒某”图文商标,并在此商标下标有“恒某—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经查该商标并非驰名商标。

  湛河分局认为,恒某醋业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是1047815号“恒某”商标。当事人在天龙图形的“恒某”商标下标注驰名商标,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其行为已构成了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5月26日,湛河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恒某醋业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恒某醋业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湛河分局的行政处罚,恒某醋业不服并申请行政复议。在复议遭到驳回后,恒某醋业一纸诉状将湛河分局诉至平顶山市湛河区法院。

  恒某醋业认为,首先,公司在产品上使用“恒某—中国驰名商标”,仅是说明恒某商标是中国驰名商标这一客观事实,并无不当。

  其次,公司商品上的“恒某”文字加天龙圈图案仅是作为包装装潢使用而非作为商标使用,消费者不会误认。再其次,工商局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决定,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对此,湛河分局当庭反驳说,首先,原告存在虚假宣传。恒某醋业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是1047815号扇形“恒某”图文商标,而非其外包装袋上使用的“恒某”这两个字注册的1594782号文字商标,亦非原告在该产品外包装袋上使用的第2012745号天龙“恒某”图文商标。原告明知其被认定的驰名商标是1047815号商标,但却在其他商标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显然作了虚假宣传。

  其次,作为终端的消费者,其享有对商品的知悉权,同时也信赖生产者在其商品上所做的标示,而这种信赖直接引起消费者的消费欲望。湛河分局认为,原告的行为已经构成了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适用法律正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恒某醋业败诉

  湛河法院审理认为,恒某醋业作为中华老字号企业,擅自在其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注册商标上标注驰名商标的行为,容易误导消费者,其行为已构成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湛河工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应予维持。原告以其未作虚假宣传为由,要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的理由,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其理由不能成立。

  恒某醋业在接受本报采访时,重申其“在产品上标注中国驰名商标只是对恒某品牌驰名的一种客观表述,不存在虚假宣传”,并表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于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进行了解释和列举,显然,“恒某——中国驰名商标”这种表示并不在其列。

  记者了解到,恒某醋业不服一审判决,已于12月1日上诉到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本报将继续关注这一案件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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