链接产生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纠纷案,不正当竞争,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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链接产生的不正当竞争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诉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案例简介】
判决书字号
一审判决书: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00)二中知初字第122号
案由概述:
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融城公司)开办了“295”网站(网址为:www.295.net.cn),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智公司)在此前也开设了财智网(网址为:www.imoey.com.cn)。金融城公司通过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行北京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2000年6月中旬,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外汇中心频道内的走势图设置了链接,将其链至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期间财智公司没有对被链接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金融城公司认为财智公司行为构成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诉至法院。
原告诉称
原告金融城公司起诉称:本公司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合作开通金融城网站,并在该网站的外汇中心频道内开设了“交易走势图”栏目,发布经本公司独家绘制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为开设此栏目,专门组织专业软件开发人员制作了用于整理外汇数据的程序,并投人了大量的物力,“交易走势图”现已成为金融城网站最受欢迎的知名栏目之一。今年6月,财智公司未经本公司许可,在其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其行为足以使访问者误以为财智网是“交易走势图”的开发制作者,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消除影响;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辩称
被告财智公司答辩称:本公司在开办的财智网上曾对原告网站上的“交易走势图”建立链接,当得知原告公司不同意这种链接后,随即取消了链接。本公司认为被链接的“交易走势图”并没有独创性,不具备作品的构成条件,在建立链接时也没有对其做过任何修改,所以这种链接并不会导致访问者的误认。本公司没有因此获得收益。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page]
一审案件事实及证据:
经审理查明,原告金融城公司与被告财智公司均为经营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金融城公司于2000年2月开办了“295”网站(网址为:www.295.net.cn),财智公司在此前也开设了财智网(网址为:www.imoey.com.cn)。在两公司开设的网站中均有金融信息服务内容。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金融城公司通过与建行北京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在295网站的外汇频道中发布。交易走势图的形成过程是金融城公司通过自己开发专用软件,对建行北京分行提供的外汇交易牌价的即时行情进行处理后,以曲线图的形式在网上发布。该走势图在金融城网站页面上的显示状态是一幅独立于页面背景内容的图形,该图标题为“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图页本身没有制作者的标志和署名。2侃心年6月中旬,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外汇中心频道内的走势图设置了链接,将其链置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期间财智公司没有对被链走势图整体显示状态进行修改。8月中旬,财智公司与金融城公司取得联系,在得知对方不同意此链接行为后,随即自行取消了链接。为证明财智公司实施了链接行为,金融城公司在诉讼中向法院提交了该公司于2000年7月6日在长安公证处上网查询财智公司链接走势图的结果和查询过程的证明公证书。财智公司对链接走势图的行为予以承认,但对公证书中反映的上网查找过程提出异议,认为公证内容没有完整地反映出在财智网上查找链接状态下的走势图的全部过程,并提出在财智网链接走势图期间,如果通过财智网上的路径查找走势图,在该图显示之前,应当有一个几秒钟显示金融城网址的过程,以此证明财智公司的链接行为不会导致访问者误认。为证明自己的主张,审理过程中财智公司进行了模拟恢复链接,金融城公司对模拟结果不予认可。
在诉讼中,财智公司对金融城公司制作走势图所使用的外汇交易牌价数据来源合法性提出异议,就此问题,金融城公司提交了建行北京分行出具的证明,证明内容为确认建行北京分行与金融城公司存在合作关系,由银行方面提供外汇交易牌价,金融城公司负责制作走势图并上网发布。
金融城公司主张走势图已具备数据库作品条件,故对其享有著作权,财智公司则认为走势图本身不属于我国法律中规定的作品。[page]
金融城公司主张由于财智公司的链接行为足以造成访问者的误认,从而吸引了访问者,由此给本公司的网站造成了损害,并使本公司的投人没有得到相应的回报,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此金融城公司提交了开发走势图的相关费用支出票据证明,证明开发和维持使用投人共计101万余元。财智公司对这些费用与开发走势图的关联性及赔偿请求额提出异议,认为链接中没有复制和修改被链内容,因此不会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
一审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在当今的互联网上,网站之间相互设置链接是普遍存在的一种经营方式,虽然目前对于网站之间相互设立链接问题尚没有具体的法律规范,但在IT业界,普遍认同的观点是如果未经双方协商或得到许可,擅自对他人网站制作、发布的信息实施链接是违反行业规则,并被普遍反对的。
由于互联网经济本身具有的特殊性,其通常也被比喻为“注意力经济”,一个网站所吸引的访问者越多,给其带来的相关经济利益就越大,所以经营者均努力通过制作精彩、独特的内容以吸引访问者的注意力,并使访问者记住发布这些内容的网站。而这些独特的内容一旦被他人直接链接,访问者通过设链网站看到的内容已不能准确反映出制作者的身份,从而导致访问者误认,而这种误认的必然结果将是设链网站访问者增加而真正的内容制作网站访问者减少,最终使被链网站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害。作为企业法人的网站经营者,建立网站都是为了追求一定的商业目的和获得商业利益,为建立和维护网站运营,为了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下存在和发展,经营者必然要在智力、财力等方面作出投人,如果允许这种投人的结果被他人无限制的随意使用,不仅对作出投人的经营者是不公平的,从长远看,也会对互联网业的健康发展造成危害,因此对互联网上的链接行为进行合理、适当的规范是十分必要的。网站经营者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法律原则规范自己的经营行为。
本案双方当事人均为网站经营者,彼此之间存在商业上的竞争关系,被告财智公司,未经金融城公司许可,擅自对金融城网站主页以下的次页面内容进行深层链接,其行为违背了金融城公司的意愿,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财智公司应当对此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走势图是否构成作品问题,法院认为,金融城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外汇牌价数据制作的走势图只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产品,尚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在本案中对这一问题的判断与对本案争议问题的处理及法律适用并无直接关联。[page]
关于链接行为是否会造成访问者误认问题,法院认为,就本案双方争议事实而言,虽然走势图本身标明的信息提供者为建行北京分行,但该图的形成和发布毕竟是基于金融城公司提供的技术支持,并且合作双方共同约定只在金融城公司经营的网站上发布,金融城公司应当拥有相应的权益。财智公司在链接过程中虽然没有对走势图的内容进行修改,但通过财智网看到走势图的访问者自然会认为财智公司是该图的发布者,至少会认为该网站与建行北京分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即足以使访问者产生误认。因此,对财智公司关于链接行为不会导致误认的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财智公司对金融城公司制作走势图使用的数据是否具有合法来源所提出的抗辩,法院认为,关于走势图使用的外汇牌价信息来源,金融城公司已经予以证明,且财智公司没有足够充分的证据证明这种使用是非法的,故对这一抗辩理由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金融城公司提出的赔偿经济损失请求,法院认为,由于对不合理的链接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难以量化,故应根据金融城公司对走势图开发、使用情况及财智公司设链时间、主观状态等因素酌定赔偿数额。
综上所述,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不得在所开办的网站上对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网站发布的“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建立链接;
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书面赔礼道歉(逾期不执行,法院将在全国公开发行的报刊上公布本判决内容,相关费用由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成都财智软件有限公司向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支付赔偿金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执行);
驳回北京金融城网络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焦点】
著作权保护的作品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
商标的反向假冒[page]
是指经营者合法取得他人拥有注册商标的商品后,未经商标注册权人同意,擅自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后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行为。商标反向假冒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向他人虚假地表示商品的真实来源,其实质是一种商标侵权行为。我国修改后的新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明确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人市场的”。这是商标“反向假冒”行为被认定为商标侵权的法律依据。
不正当竞争
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这里所说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行为在性质上是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民法的基本原则,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的行为。
【法律依据】
《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
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
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商标法》第四条规定: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品商标注册。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服务商标注册。
本法有关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page]
第五十二条规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法理分析】
关于走势图是否构成作品
是否构成作品,依赖于其是否符合《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作品的条件。《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我国著作权法保护对象即作品必须具备三个特征,即独创性、可以有形形式复制、属于智力创作成果。
本案中,金融城公司根据银行提供的外汇牌价数据制作的走势图只是一种特殊的服务性产品,并不具有独创性,因而尚不构成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作品。因此,财智公司的对走势图的链接行为不可能构成著作权的侵犯。退一步说,即使走势图构成作品,受到著作权的保护,财智公司的对走势图的这种简单的链接行为也不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这是因为:链接是把被链文件的网址嵌人设链文件的超文本标记语言。超文本链接已经成为万维网,甚至是整个互联网的灵魂。链接使万维网上存在于不同位置的信息能够很容易的联系在一起,让用户跳越地访问地处天南地北的信息。设链者就像为别人指路的人一样,其服务器只存储了包含链接对象网址的超文本语言指令组成的文档,既没有复制被链接的内容,也没有传播被链接的内容。链接的作用就是告诉用户的计算机按照某一地址自己到互联网上去找某一内容,因此复制被链接内容的是用户计算机,传播被链接内容的是被链接的网站。在传输被链内容的过程中,确有复制件形成,包括在用户计算机内容中形成的暂时性复制件。但是这些复制件既不来源于也不经过设链者的计算机(服务器)。设链者使用户获得的只是被链内容的网址,并不是被链内容本身。网址一变动,链接就不灵了。即使被链内容的网址不变,如果被链内容所在网站采取了加密等限制访问的措施,链接也就无济于事。总之,简单的链接行为既不侵犯被链作品的复制权,也不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page]
关于链接行为与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
虽然简单的链接行为既不侵犯被链作品的复制权,也不侵犯其信息网络传播权,但是,绕开被链网站的主页的深层链接行为则可能招致商标侵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法律问题。
所谓深层链接,就是绕过网站主页直接将用户引至某个分页的链接。本案中,财智公司在所开设的财智网上,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外汇中心频道内的走势图设置链接的行为,就属于深层链接。由于深层链接绕开了被链网站上的主页,所以用户在访问时无法看到被链主页上的商标。如果用户因此无法辨认被链网站上商品和服务的来源,或者误以为这些商品和服务来自设链网站,那么这种设链者的行为实际上借用了他人网站上的内容,但剥离了被链网站的商标,就类似于商标的“反向假冒”,构成商标侵权。
本案中,金融城公司为提供计算机网络信息服务的企业法人,他为向公众提供外汇交易服务信息,通过与建行北京分行合作,制作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外汇币种走势图”,在295网站的外汇频道中发布。如果金融城公司对自己提供的服务注册了服务商标,则金融城公司对其提供外汇走势图的服务享有商标权。那么,财智公司在未经对方同意的情况下,越过金融城网站主页,直接对在该网站外汇中心频道内的走势图设置了链接,将其链置财智网外汇中心栏目下,在链接过程中虽然没有对走势图的内容进行修改,但通过财智网看到走势图的访问者自然会认为财智公司是该图的发布者,足以使访问者产生误认。因此,根据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根据《商标法》第四条,本法有关商品商品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财智公司的深层链接行为已经构成了对金融城公司服务商标专用权的侵犯。
同时,如果链接的行为使公众误以为设链网站提供的商品或服务是由被链网站提供或与被链网站有授权、许可关系,或者使公众无从分辨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或者利用被链网站的商誉等,从而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还应当承担从事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本案中,财智公司在链接过程中虽然没有对走势图的内容进行修改,但通过财智网看到走势图的访问者自然会认为财智公司是该图的发布者,至少会认为该网站与建行北京分行存在某种合作关系,即足以使访问者产生误认。因此,应属不正当的经营行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的规定,财智公司应当对此行为后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page]
【律师点评】
互联网上的网页经常使用超链接方式来摘取或结合放在不同的地方的资料。将大量的数据和信息——文字档案、图形、声音影片等不同格式的资料联系在一起。通过超链接,用户可以轻松的经由一个网页访问另外一个相关的网页,再从这个网页切换到另一个网页,愉快地在无穷无尽的网络世界里漫游。人们形象的用“网上冲浪”来形容在网上的信息间自由自在地切换。然而链接也引出了许多法律上的诸如侵犯知识产权、不正当竞争等问题。
简单的链接行为原本不存在法律上的争议。因为网络设置的目的就是为了达到资源共享。从日常网上浏览的方式和网络访问的习惯来看,应该可以说,网站所有人在设置网站并把资料放到网站上的时候,就已经预见到用户会从其他站点到其网站浏览,而网络链接也只是提供网上用户链接到其他网站内部资料的途径而已,从技术上讲,这与用户自己在地址框中键入被链接的网站网址进入被链接网站的情形没有太大区别。但是,如果网站提供的是商业服务或者为自己的商业进行宣传,为了某种商业利益而绕开他人网站的首页,直接链接次层页面,那么,很可能构成商品侵权或不正当竞争。如果链接设置者与被链网站提供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或者两者具有同业竞争的关系,链接设置者的责任更可能成立。本案中的情况就是如此。如果链接设置者还使用了加框技术或内链技术的话,则设链者的责任也将更可能为法院所认定。所谓加框,就是使用户浏览器屏幕上显示多个基于超文本标记语言的信息窗口。每个窗口都可以独立运行,显示不同网页的内容。采用了加框计算的网站可以使其他网站的内容被链接进网站的窗口中,与本网站的内容一起向用户显示,但用户浏览器地址栏一般只显示设链网站的地址。所谓内链,是采用内置的指针指向其他网页上的文章、图像、音乐片断等信息,使设链文件在展示给用户时,将这些被链信息也“融合”进来。也就是说,设链者用内链将其他网页上的内容“借用”过来,当用户访问设链者的网页时,被“借用”的内容看起来就像是网页的一个自然的组成部分。由于使用这些方式设置链接,更使用户无法分清被链网页的来源,从而更容易被认定为侵权。
此外,链接行为中存在的链接标志也可能导致一些法律责任的出现。链接标志可以直接使用被链文件的网址,也可以使用各种图案。徽记、文字、照片等。如果设链者未经商标权人许可设置了通向其网站的链接并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志,这种行为不应当被认定为侵犯商标专有权的行为。原因在于在日常生活中用商标来表征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是很自然也很恰当的事情,更何况在这种情形下设链者的行为只是真实地标示商标权人的商品或服务而已。实质是帮助商标权人做了宣传,扩大其商品或服务的影响,对商标权人而言有利无害,不存在非难之处,当然也就不应当认定设链者构成侵权。[page]
在设链者用商标权人的注册商标作为链接标志,所设置的链接通向的是非商标权人的网站的情况下,如果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的网站提供的是相同的商品或服务,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的,可以认定构成侵犯商标专有权,这时也应当考虑被链接网站的所有人在主观上是善意还是恶意,若是恶意,则与设链者一起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如是善意,则设链者是侵权主体。如果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完全不同,这时要考量所用的注册商标的知名程度,是否会导致消费者误认为被链接网站与商标权人之间存在委托、许可、合作等关系,如果符合上述条件的,可以认定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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