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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化妆品有限公司,珠海,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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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东 省 深 圳 市 中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深中法民三初字第393号

  原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住所:珠海大道南屏科技工业园姗拉娜工业大楼。
  法定代表人崔国防,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傅德辉、王琰,广东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地址:深圳市南山区南油大道山东大厦B座1402室。
  法定代表人刘福生,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庆远,广东太上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冯静,系该公司职员。
  原告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姗拉娜公司)诉被告深圳市美姗姗化妆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美姗姗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由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移送本院管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5年6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傅德辉、被告法定代表人刘福生、被告委托代理人刘庆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珠海姗拉娜公司诉称:珠海姗拉娜公司成立十多年,商品行销全国,已有良好的口碑和固定的消费群体,商标价值十亿多人民币,2002年被评为广东省著名商标。2003年3月,原告发现在珠海万佳超市中,被告在销售印有“姗拉娜”字样的化妆品。2004年3月5日,湖北天门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分局徐先生致电原告,查询被告生产、印有“姗拉娜”字样产品的情况,指出这一行为已引起消费者的困惑和混淆。此后,原告发现无论是在报章上、网页中、地方工商局乃至消费者、经销商都把原、被告的品牌相混淆。被告的这种侵权行为,降低了原告的品牌公信度,侵害了原告的市场占有效,已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为此,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将“台湾姗拉娜”字样从其产品包装上去除;责令被告回收所有印有“台湾姗拉娜”字样的商品;责令被告在《中国化妆品报》、《中国工商报》刊登道歉声明;赔偿因被告侵权行为给原告部分地区止痘产品造成的经济损失92。95万元。
  原告对其陈述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证明原告依法成立,享有“姗拉娜”名称权;2、商标注册证(第3288377号),证明原告是“姗拉娜”商标注册人;3、商标注册证(第3288378号),证明原告是“sunrana”商标注册人;4、商标注册证(第785759号)、“核准转让注册商标证明”、“核准变更商标注册人地址证明”,证明原告合法受让“姗拉娜sunrana”组合商标;5、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证明原告“姗拉娜sunrana”商标被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6、原告在《中国工商报》刊登的“严正声明”,证明原告在原告商标被一些不法企业(主要指被告)侵权后向社会发表的维权声明;7、“关于请求制止非法侵权、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报告”,证明原告的产品的商标及企业名称在长沙被被告侵权后向长沙市工商局请求保护的事实;8、“声明”(向长沙各大百货商场),证明经销商对原告、被告产品的来源产生误解后,原告向市场进行澄清的事实;9、原告公司向客户管理部下发的通知,证明针对原告商标及企业名称被侵权的严重事态,原告公司采取高度警惕和自我保护的情况;10、《中国化妆品报》上刊登的“东西两地两重天”文章,证明被告对原告商标侵权的范围广;被告的“美姗姗”产品已经被误认为是姗拉娜公司的品牌;被告部分产品质量欠佳,造成过敏等,给原告声誉造成损害;11、《中国化妆品报》“更正启事”,报刊记者因将被告美姗姗系列品牌误认为姗拉娜公司美姗姗系列品牌而向原告道歉,证明被告产品已经被误认为原告产品;12、“天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天门市工商局对被告侵权行为的调查和查处情况;13、一位浏览姗拉娜网站的杭州消费者的发言和回复,证明消费者对被告产品与原告产品产生了误认;14、一位河南经销商在网站上的留言,证明经销商误把“美姗姗”误认为是原告的品牌,对“美姗姗”产品的来源以及经营者产生了误认;15、网站中的“美姗姗”主页,证明在互连网上对原告商标以及企业名称侵权情况;16、被告侵权产品的购货发票,证明被告的侵权产品已在全国各地销售,侵权地域广、时间久、产品数量多,涵盖了原告的所有品种;17、侵权产品实物,证明被告侵权事实;18、被告化妆品简介,证明被告侵权事实以及被告侵权范围广、产品种类多、数量大;19、广告及广告合同,证明“姗拉娜”品牌、企业名称以及商号的影响(知名度、美誉度等)均是原告大量的宣传而产生的,而非固有的;20、销售降低统计表,证明由于被告的侵权行为,使消费者对产品来源产生误认,对不同经营者之间关系产生混淆,导致原告销售量下降;21、“通知”,证明损失统计单位为原告授权的总经销单位。
  被告深圳美姗姗公司答辩称:1、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成立在先,使用姗拉娜字号在先,且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至今仍在经营中。2、原告原名称为“珠海爽爽家用化工有限公司”,因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负责人许煌城合作关系,1994年9月才更名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姗拉娜sunrana”组合商标系许煌城经营的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1995年10月21日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注册证号为第785759号)。1996年12月30日、31日、1997年8月14日,通过“商标转让协议书”、“股份转让协议书”、“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补充协议”,珠海市爽爽贸易有限公司、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有偿受让了第785759号组合商标。1999年7月28日,国家商标局核准第785759号商标转让注册,受让人名义为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但协议双方并未规定许煌城停止使用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企业名称或者姗拉娜字号。在1996年12月31日纽堡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甲方)、滋丰药品有限公司(乙方)与贵州和禾餐饮娱乐有限公司(丙方)签订的“股份转让协议书”中,双方还特别约定“甲方同意丙方(珠海姗拉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在其所生产化妆品上继续使用‘台湾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可见,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一直被作为一种有价值的字号在使用。3、答辩人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有真实、合法的合作关系,答辩人在产品上标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授权制造”或“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新一代产品”是为了表明答辩人产品与姗拉娜国际有限公司的关系,表明答辩人产品品质,是一种正常、合法,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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