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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商业侵权的具体形式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侵权,形式,商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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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业诽谤

  商业诽谤是商业侵权中的一种重要的侵权行为,侵害的客体是经营者的信用权以及经营者的商品信誉。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这种行为侵权行为。该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这一条文所说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就是商业诽谤行为所侵害的客体。商业诽谤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的信用和商誉,同时也侵害了市场的正常交易铁序的维护。

  1、诽谤商事主体

  对人事商业活动的主体进行诽谤,构成诽谤商事主体的侵权行为。这种侵权行为是公开贬低他人的商业信誉,影响他人的交易,造成财产上的损害。这种侵权行为发生在交易的过程中,其损害后果是破坏了受害人进行的交易,由于交易的损害而造成了财产损失的后果。

  2、诽谤产品

  对经营者的商品的品质进行诽谤,构成对产品的诽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种侵权行为是诽谤他人的产品,致使受到财产利益损失。这种侵权行为不是局限在交易的场合,而是一般的场合,是对受害人的产吕进行诽谤,使受害人造成财产利益的损失。行为人应当对受害人的财产利益损失承担侵权责任。

  3、诽谤交易

  对商事主体进行的交易行为故意或者过失进行诽谤,构成对交易的诽谤。这种交易行为是广义的概念,凡是商事主体实施的商事行为均包括在内。

  不正当竞争

  不正当竞争是商业领域中的侵权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了很 正当竞争行为,都是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实施这些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其他经营者经营权的正常行使,构成侵权行为,侵权行为法应当予以制裁。

  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得较为宽泛,其中很多是其他侵权行为责任所规制的行为,例如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等等,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可以不按照不正当竞争行为认定为侵权行为。对于违反禁止垄断经营、权力经营、贿赂方式经营、虚假广告等规定,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应当以下不正当竞争侵权行为制裁,保护受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竞业禁止[page]

  竞业禁止,是指禁止本公司的某些人员在职或者离职后自营或者到其他公司从事与本公司具有竞争关系的业务 ,包括法定竞业禁止和约定竞业禁止两种。违反竞业禁止义务,构成违反竞业禁止的侵权行为。

  1、违反法定竞业禁止

  法定竞业禁止主要是针对公司的董事和经理,因为这些人员都是公司的高层管理者,对其竞业行为直接作出了禁止性的规定,《公司法》第61条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违反法定的竞业禁止,构成侵权责任。

  2、违反约定竞业禁止

  约定竞业禁止是指公司与本公司的特定从业人员对竞业禁止行为采用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并不进行强制性规范。违背竞业禁止义务,造成损害的,构成侵权行为。/因此,行为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盗用商业信息进行交易

  经营者的姓名、账号、密码、执照等,都是经营者的商业信息,应当为经营者所支配使用,他人未经允许,不得擅自使用。未经权利人准许,盗用他人姓名、账号、密码、执照等进行交易,就是盗用他人商业信息,是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此外,对他人商业信息安全负有义务的人未尽职责,造成商事主体商业信息被盗用的,也构成侵权行为。

  商业欺诈

  商业欺诈,是在商业领域中用欺诈的方法,使对方当事人受损害的侵权行为。在一般情况下,这种行为的后果可以通过合同责任予以救济,如用宣告合同撤销、对合同进行变更等方法使损害的后果得到救济。如果受到欺诈行为的侵害,造成了财产的损失,不能通过合同责任的方式得到救济的,可以请求依侵权行为法规的方法进行救济。

  妨害经营

  在商业领域,以不正当的方式,妨害他人正常经营活动,造成经营者损害的,构成商业侵权。对此,如果仅仅是妨害经营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如果既造成妨害,又造成损失的,受害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

  证券侵权

  1、 虚假陈述[page]

  虚假陈述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的内容是:任何机构或者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他相关活动中,实施不符合事实真相,严重误导、含有重大遗漏等虚假陈述,致使投资人受到损害的,全体发起人,发行人及其负责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经理、为发行人出具文件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事务所、专业评估人员及其所在机构、律师及其所在事务所,工程师或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臆度其所在机构,应当承担连担连带赔偿责任。

  2.内幕交易

  证券交易内幕人员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自己或建议他人或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息进行证券发行交易,并给在同时间内从事同一证券买卖的相对人或其他投资者造成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内幕人员,是指因持有发行人的证券,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属于聘用、雇佣关系履行职务,或者与发行人有承销关系、专业服务关系、业务关系、信息交流关系,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方面尚未公开、一旦泄露或公开即可能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

  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及其他方面尚未公开、一旦泄露或公开即可能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产生影响的重大信息。

  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包括下列行为:一是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二是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为自己或者第三人进行内幕交易;三是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四是其他内幕交易行为。

  内幕交易的免费事由:从事内幕交易行为的人能够证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是所利用的信息不属于内幕信息,二是不具有利用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信息的故意,三是受害人所出现的损失并非内幕交易所导致,四是行为人不属于内幕人员。凡是属于这些情形之一的,行为人不承担内幕交易行为的侵权责任。

  3.操纵市场

  凡是故意从事操纵市场行为,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构成操纵市场行为,应当向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具体的行为方式是十种操纵市场行为,即:[page]

  ①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全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②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

  ③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

  ④以自己的不同账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

  ⑤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

  ⑥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

  ⑦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

  ⑧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

  ⑨上市公司买卖或者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⑩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在证券侵权行为中,证券商的侵权包括擅自允许利用的侵权行为。前者是指证券商在托管投资者证券过程中,未经投资者授权擅自处分其证券,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后者是指证券商擅自允许第三人利用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进行证券交易,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与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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