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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与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国美,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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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 江 省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05)浙民三终字第24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新城工业区一区8号。
  法定代表人黄俊烈,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徐琴,女,30岁,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国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海滨江一村。
  法定代表人李世武,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潘晓燕,女,25岁,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状元镇御史桥安居小区1-7-202室。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蔡振明,浙江嘉瑞成律师事务所苍南分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国美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国美公司)因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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