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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上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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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报喜鸟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集团)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的全国无区域跨行业集团,经营范围为生产销售服装、皮鞋等。浙江报喜鸟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公司)是其子公司,经营范围为服装、皮鞋等。经永嘉县报喜鸟制衣公司(以下简称永嘉报喜鸟)、浙江报喜鸟服饰集团公司(以下简称报喜鸟服饰)申请,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分别于1997年1月7日、7月28日、1月7日核准注册“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商标,核准使用范围均为服装、鞋、领带等第25类别商品。1998年8月,“报喜鸟”商标获浙江省著名商标称号。1999年1月28日、1月7日、1月28日,国家工商局商标局分别核准永嘉报喜鸟、报喜鸟服饰、永嘉报喜鸟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转让给报喜鸟集团所有。1999年5月,报喜鸟集团将“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在香港特别行政区也进行了注册。2001年7月,报喜鸟集团与报喜鸟公司订立注册商标排他性使用许可合同。“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于2002年3月12日被国家工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德派”商标原系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金将西服店(以下简称金将西服店)2000年6月核准注册,核准使用范围为第25类别商品。2000年10月,国家工商局商标局核准“德派”注册商标转让给乐清市大东方制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东方公司)所有。2000年8月,浙江省乐清市人黄锦楼、黄小琴在香港注册了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报喜鸟)。同年9月25日起,大东方公司以香港报喜鸟授权其公司负责人朱巧敏、朱琴汉全权代表其公司在乐清市开展有关业务事项,委托制作、加工、销售系列“德派”西服为名,生产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的外套、水洗唛、商标吊粒、商标挂牌上均标印“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或“香港报喜鸟”字样。并授权他人在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设“报喜鸟”西服专卖店的昆明、鄂尔多斯、安阳、张家口市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德派”西服。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为消除大东方公司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误导消费者的影响,于2002年4月22日在《中国经营报》刊登严正声明。2002年6月,安阳、张家口市、鄂尔多斯购物中心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仍在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导致消费者误认为香港报喜鸟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之间存在某种关联关系,给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2001年11月,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向法院起诉,认为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造成其巨大经济损失。请求判令:香港报喜鸟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并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和“报喜鸟”商业标识;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以香港报喜鸟名义销售西服;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国家级报纸上向其赔礼道歉;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共同赔偿其包括广告费、调查费在内的一切经济损失。

【争议焦点】

  1?香港报喜鸟及大东方公司使用“报喜鸟”标识,是否构成对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2?本案损失赔偿数额如何确定?

  3?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否保护?

【法院判决】

  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1?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其企业名称;

  2?大东方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标有“报喜鸟”文字的服装及授权他人开设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店,并销毁其库存的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

  3?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报喜鸟集团经济与商誉损失人民币3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与商誉损失人民币20万元,并由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4?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赔偿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本案合理调查费用人民币45 370元、港币4 000元,登报声明广告费人民币34 400元,并对上述赔偿款项相互承担连带责任;

  5?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国家级报纸上刊登声明向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赔礼道歉,内容由本院审定;

  6?驳回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要求香港报喜鸟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的诉讼请求。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评析】

  香港报喜鸟及大东方公司使用“报喜鸟”标识的行为,是否构成对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报喜鸟集团对“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在核定的商品范围内依法享有商标专用权。“报喜鸟”商标被评为著名商标,“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故“报喜鸟”商标,“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的知名程度。报喜鸟集团自“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组合商标被评为驰名商标之日起,在其核定使用的商品以外的非类似商品上也享有专用权,报喜鸟集团的“报喜鸟”商标专用权在我国产生排他的法律后果。报喜鸟集团与报喜鸟公司订立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排他许可报喜鸟公司使用“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报喜鸟公司对“报喜鸟”文字、图形、汉语拼音注册商标享有排他使用权。

  黄锦楼、朱小琴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同属温州市行政区域,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规避法律,以“报喜鸟”为字号到香港注册公司。香港报喜鸟应当知道授权大东方公司使用“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会误导消费者,仍授权大东方公司在“德派”西服上使用“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企业名称。而大东方公司作为生产西服的企业,明知“报喜鸟”品牌的知名度,为追求高额利润,接受香港报喜鸟的委托,生产并销售或授权他人销售香港报喜鸟“德派”西服。同时,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亦明知上述行为客观上会造成消费者对其中“报喜鸟”三个字的关注,易使相关消费者误以为“香港报喜鸟股份有限公司”为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关联企业,该产品系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制造或授权制造,而积极追求该结果的发生,其搭名牌便车、傍名牌的故意是明显的。并且,上述行为在事实上已经使消费者产生了混淆,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并导致了“报喜鸟”商标功能的淡化。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利用了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抢占了权利人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了不正当竞争。[page]

  香港报喜鸟和大东方公司的行为,同时也侵犯了报喜鸟集团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香港报喜鸟将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并授权大东方公司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大东方公司在其生产的侵权产品的醒目位置上标印“报喜鸟”字样,造成了消费者的误购误认,侵犯了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理应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而笔者认为对于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提出的香港报喜鸟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报喜鸟”字号的请求应予以支持。

  本案损失赔偿数额的确定

  包括不正当竞争纠纷在内的知识产权案件,计算损失赔偿的方法主要有两种,即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和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但随着市场因素的增加、侵权行为手段的变化等因素,权利人尤其是知名品牌的权利人往往很难举证证明其有损失。本案中,权利人因侵权所遭受的损失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故经权利人申请,一审法院采用定额赔偿的方法确定权利人的损失额,并无不当。考虑到“报喜鸟”组合注册商标系驰名商标,大东方公司、香港报喜鸟在主观上侵权故意明显,侵权时间从2000年8月、9月持续至2002年6月,侵权范围涉及几个省市,一审法院酌定报喜鸟集团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30万元,报喜鸟公司经济和商誉损失为人民币20万元,是合理的。

  因调查和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费用应否保护

  本案系不正当竞争纠纷,侵权范围涉及香港及国内的另外几个省市,调查工作量大、难度高,故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支出的合理调查费用应予保护。通过登报声明的手段制止侵权行为,消除侵权行为的影响,已被许多权利人所采用,其合理性也被司法实践所认可。该行为是基于侵权行为而发生,目的是为了制止侵权行为,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故有关登报声明支出的广告费用,与侵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侵权人对权利人这一损失,理应赔偿。因此,本案中报喜鸟集团、报喜鸟公司用于支付登报声明的广告费应由侵权人赔偿。但是,该登报声明广告内容中还涉及消除法国报喜鸟(国际)有限公司行为的影响,故不合理部分应予剔除。

【法条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

  第20条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商标法》(2001年)

  第3条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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