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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诉北京金长城助剂厂商标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金长城,商标权,纠纷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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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6)海民初字第10506号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延庆镇王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郭亮,厂长。
  委托代理人张宏伟,北京市建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恒安小区3号楼705室。
  法定代表人孟丽云,厂长
  委托代理人霍廷喜,男,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商标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八沟南路星标家园8-7-901。
  委托代理人唐铁军,女,北京北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住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甲9号62号楼4门412。
  原告北京长城广昊腐植酸厂(以下简称长城广昊厂)诉被告北京金长城助剂厂(以下简称金长城厂)商标权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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