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其作用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当,反不,竞争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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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及其作用
关于我国是否存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上的一般条款之争。世界各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基本上都设有一般条款,而关于我国是否存在一般条款,学界存在一些争议,可以归纳为以下三种观点:否定观,即认为我国不存在一般条款。参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的部分人士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只限于第二章列明的各项行为,主要理由是在《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过程中,国务院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草案)》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违背诚实信用的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或可能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而人大常委会修改了这一规定,修改的核心是去掉了原则规定,增加了“违反本法规定”几个字,其本意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仅指第二章第五条至第十五条所规定的11种行为。这种观点似乎成了一种通说。
肯定观,持该说的学者认为,无论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宗旨,还是从法律规定的文意出发,第二条第二款都应该具备一般条款的功能。事实上,该款是一项原则性规定,起着某种“兜底”或“包容”作用,即《反不正当竞争法》在第二章中没有明确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可以根据该款的原则规定处理。
折衷观,该观点认为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存在有限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如孔祥俊先生认为,从法律规定的现状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二款是一个有限的一般条款,该一般条款对于实行法定主义的行政法不具有太大意义,但通常对实行概括主义的民法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受害人请求赔偿而《反不正当竞争法》又未列举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可以根据个案将其确认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判令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此外笔者认为,一般条款(即实在法文本中非规范的原则性规定),与规定了具体权利、义务及其相应法律后果的具体规范不同,其系具有高度概括性和抽象性的法律条款。
《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作用。一般条款具有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填补法律漏洞、引导法律与时俱进的作用,具有法具体化、法修正、法创设及正义衡平的机能,使法官能够在规范缺失或冲突的情况下,回应“法官不得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不予裁判”的法律格言,依一般条款规定的法律原则作出符合社会发展趋势的裁判。而不正当竞争行为之方式与手段变化无穷,难以捉摸。故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般条款,对于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满足市场竞争主体的合理诉求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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