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不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定义、背景、表现形式及基本特征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表现形式,垄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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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当竞争】不正当竞争与垄断的定义、背景、表现形式及基本特征
1、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一般是指商业活动中与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公平交易的商业道德相背离的各种行为。
2、垄断,垄断一词源于孟子“必求垄断而登之、以左右望而罔市利” ①,原指站在市集的高地上操纵贸易,后来泛指把持和独占。
在资本主义经济里,垄断指在生产集中和资本集中高度发展的基础上,1个大企业或少数几个大企业对相应部门产品生产和销售的独占或联合控制。
我国《反垄断法》将垄断行为定义为:排除、限制竞争以及可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3、垄断产生的背景
垄断是从资本主义自由竞争中成长起来的,在以自由竞争为基本特征的资本主义阶段,企业为了攫取更多剩余价值,采取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科学的管理方法,实行生产的专业化和协作,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在激烈的竞争中,大企业往往凭借自己在经济上的优势,不断排挤和吞并中小企业,使生产资料、劳动力和劳动产品的生产日益集中于自己手中;同时,资本主义信用制度和股份公司的发展,突破了单个资本的局限,从而推动了生产集中的发展,当生产和资本的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造成某个部门的大部分生产集中在几个或几十个大企业手中,它们之间便比较容易达成协议,共同操纵部门的生产和销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可能;第三,由于少数大企业的存在,使中小企业处于受支配地位,少数大企业之间为了避免在竞争中两败俱伤,保证彼此都有利可图,也会谋求暂时的妥协,达成一定的协议,从而使垄断的产生具有必要性。
自由竞争引起生产集中,生产集中发展到一定程度必然走向垄断,这是自由竞争的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一般的、基本的规律,到公元19世纪末20世纪初,垄断已成为资本主义全部经济生活的基础。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垄断行为的不同表现形式
对于哪些是不正当竞争行为,哪些是垄断行为,各国法律均给予了明确的界定。
狭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采用欺骗手段进行交易的行为,如经营者通过假冒、仿造等方式销售产品;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如诋毁、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妨害其正常的经营活动,而为自己谋取非法利益;商业贿赂行为,如通过不正当手段收买客户的雇员或代理人以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为自己获得交易机会;侵犯商业秘密②的行为,如不正当地获取、泄露或使用他人的商业秘密;作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广告行为;巨奖销售行为;制造困难,妨害竞争对手正常经营的行为等等,这些都属传统意义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被世界各国普遍认定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内容。
垄断行为主要包括垄断和限制竞争两项内容,其中典型的垄断行为有:独占企业滥用经济优势的行为;以垄断为目的的兼并行为;股份保有,即一个企业不正当地占有另一个企业的股票或资本份额,也包括两个企业彼此占有对方的股票或资本份额;独家交易,即生产某种特定产品或系列产品的厂商,只允许它的销售商经销其一家的产品,而不允许经销其它同类竞争者的产品;不同企业董事的交叉兼任。
典型的限制竞争行为有:限制转售价格的行为,即生产企业在向批发商或零售商提供产品时,要求他们必须按其限定的价格销售产品;差别待遇,即企业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对象,就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其他交易条件,给予明显的有利或不利的区别待遇,最常见的差别待遇是价格歧视;掠夺式定价,即经营者为了挤垮竞争对手,而在一定的市场或一定的空间内,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产品的行为;搭售或附加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即经营者利用其经济优势,违背交易相对人的意愿,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搭售其它商品或服务,或就商品的销售地区或销售对象进行不合理的限制行为;强制交易,即经营者利用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交易手段,促使其它交易者从事损害竞争的交易行为,主要包括使他人与自己进行交易,使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联合行为,即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采取合同、协议等方式,共同决定商品或服务的价格,或就商品的产销量、生产技术标准、销售地区或销售对象等进行限制,以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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