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现行法,商业秘密,缺陷
- 热度:
推荐阅读:
我国现行法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归责的缺陷
关于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如何归责,我国现行规定主要集中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与第20条以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3条。根据这些规定,因侵犯商业秘密而应当承担责任的主体包括市场经营者、与权利人订有保密协议的相对方以及一定范围的“第三人”;以上行为人应当具有主观过错;责任的承担一般应当建立在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有因果关系的基础上。
以上规定的缺陷是明显的:第一,我国现行法对于侵权责任承担者的范围进行了限定,这造成为商业秘密权利人不能对抗市场经营者以及保密协议相对方以外的人侵犯。第二,以主观过错为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行为人的过错,权利人有义务提供证据,否则后者将败诉。然而在窃密手段向高科技化与隐秘化发展的今天,权利人很难对行为人的过错举证,即便成功也因证明过程难免涉及商业秘密内容被进一步泄漏之虞。第三,在侵犯商业秘密权相应责任的承担须以损害结果及其与违法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的情形下,权利人只能等待损害结果实际发生才能向行为人主张相应责任,而基于商业秘密权不可复得性,商业秘密一旦被泄漏该权利即永久丧失,这就出现权利人的损害无法得到充分补救的局面。由此可见,我国现行法所采用的对侵犯商业秘密权行为的归责方法,不能充分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权利人的权益,进而打击权利人从事科技开发的积极性,阻碍社会生产力的提高,这有违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根本宗旨。
佳卫打假服务优势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