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业秘密,侵犯,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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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应当承担那些行政责任?
答: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 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依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时,对侵权物品可以作如下处理: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监督侵权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失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对侵权人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继续实施本规定第三条所列行为的,视为新的违法行为,从重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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