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竟争

不正当竟争

商业秘密的法律地位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业秘密,法律地位
  • 热度: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它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权利人和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行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对侵权物品作如下处理:
  (1)责令并监督侵权人将载有商业秘密的图纸、软件及其他有关资料返还权利人;
  (2)监督侵犯人销毁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生产的、流入市场将会造成商业秘密公开的产品。但权利人同意收购、销售等其他处理方式的除外。
佳卫打假服务优势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打假服务
企业打假 知产维权 消费维权提供打假线索 共享打假成果
免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