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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不正当竞争纠纷上诉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上诉,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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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1984年,地坛医院的前身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研制成功“84肝炎洗消液”,后更名为“84消毒液”。同年,地坛医院设立“北京第一传染病医院劳动服务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1992年6月,地坛医院出资设立“北京龙安医学技术开发公司”,委托该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双方约定,凡今后在“84消毒液”的生产、研制开发及经营销售中处理有关法律纠纷均以地坛医院的名义,由地坛医院出面解决。地坛医院还于1997年3月通过组建集团公司的形式,向全国三十多个生产厂家转让、许可使用其技术,生产、销售“84消毒液”,各受让企业在其产品上均标明商标及“84消毒液”名称。

1987年8月21日,地坛医院与金湖县有机化工厂(以下简称金湖化工厂)签订《关于联合生产“84肝炎洗消剂”合同书》,约定地坛医院提供有关技术资料,保留本技术成果的所有权和转让权,但在江苏省长江以北及南京市范围内不得再行转让或联营;金湖化工厂支付科研经费1万元,并每年从本项产品纯利润中提取10%作为地坛医院联合生产的分得利润,每年十二月份结清。该联合生产合同只对“84肝炎洗消剂”技术成果的权利归属作出约定,并未约定该产品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归属。1988年3月14日,金湖化工厂依合同约定向地坛医院支付了技术转让费1万元,并开始批量生产“84消毒液”。地坛医院和金湖化工厂以及多家企业以组成松散的“84”药械集团的形式进行宣传,推广“84消毒液”生产技术,扩大商品市场销售。1990年2月,金湖化工厂依约支付地坛医院2310元利润分成。1992年前后,金湖化工厂以地坛医院违反合同约定,在江苏省长江以北及南京市再行转让“84消毒液”技术为由,未再向地坛医院支付产品利润分成。1992年7月2日,金湖化工厂与香港励锵行合资成立江苏爱特福药物保健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生产销售“84消毒液”。自1994年5月至今,爱特福保健品公司先后以报刊广告、电视广告及广告招贴等形式宣传其生产的爱特福牌“84消毒液”。

北京庆余药品经营部在京销售“爱特福牌84消毒液”,系从北京安琪华尔医药发展有限公司进的货,其性质为代销。

地坛医院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等停止使用“84消毒液”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并赔偿损失,一审判决作出后,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争议焦点】

1?“84消毒液”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

2?该名称经过长期使用是否已经构成该种商品的通用名称?

【法院判决】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

1?爱特福保健品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生产销售的消毒液上使用“84”作为其商品名称,停止在各媒体上以“84消毒液”为名称进行广告宣传;

2?爱特福保健品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在《新民晚报》、《北京晚报》上,向地坛医院公开赔礼道歉;

3?爱特福保健品公司赔偿地坛医院经济损失25万元。

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

1?撤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01)高知初字第79号民事判决;

2?驳回北京地坛医院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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