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案例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标权,不正当竞争,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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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1964年8月,经中央注册取得张小泉文字与剪刀图形组合的张小泉牌(以下简称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日用剪刀。1981年5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取得“张小泉牌”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剪刀。1991年2月,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经核准注册“张小泉”文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剪刀和日用刀具等)。1997年5月,上述两商标均转为国际分类,核定使用商品为第8类(包括刀剪等)。同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的“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杭州张小泉剪刀厂于2000年12月因企业改制,更名为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以下简称刀剪总店)成立于1956年 1月,开业之初名称是上海张小泉刀剪商店,后变更为上海张小泉刀剪总店。刀剪总店自开业以来一直在产品及外包装上突出使用“张小泉”或“上海张小泉”字样。1987年1月,刀剪总店经核准注册“泉字牌”商标。1993年10月,国内贸易部授予刀剪总店为中华老字号。1998年5月,刀剪总店(占股本 90%)与他人共同投资开办上海张小泉刀剪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刀剪公司)。
“张小泉牌”注册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曾向上海市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撤销被告“刀剪总店”的企业名称,但未获准许。1998年10月14日,杭州张小泉剪刀厂再次向黄浦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上述请求。1999年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其赔偿损失。
【争议焦点】
刀剪总店及刀剪公司使用“张小泉”商标的行为,是否对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原杭州张小泉剪刀厂)构成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
对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杭州张小泉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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