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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企业不正当竞争要如何应对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如何应对,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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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原告润田天然饮料食品有限公司是一家生产“纯净水”的中型外商独资企业。2000年,原告发现被告赣南华康食品厂为宣传其“活性水”产品,在公开媒体刊登整版广告在对“活性水”的优点进行全面宣传的同时,还对“纯净水”进行了评议,提出“纯净水并不等于健康水”。该广告词称:“专家们明示:真正的好水,不仅仅纯净,还应赋予健康特性富氧、活性大、分子集团小,水的生理功能接近人体细胞水,这便是‘活性水’”。

  2001年,原告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称:由于被告上述广告对纯净水产品的贬低,严重影响了产品的销售,给我方造成极大的声誉和经济损害,请求立即制止被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责令被告公开道歉,并赔偿我方名誉及经济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上诉广告用语中对“纯净水”的贬低论述主要是依据了北京爱迪曼生物研究所所长李复兴教授的学术观点。因此该广告借用“专家指出”的方式对“纯净水”进行评价,采取比较广告的形式,是对纯净水商品信誉的贬低。该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缺陷的论述,仅仅是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这种学术观点尚未得到国家权威机构的评定和认同,也未得到国家医疗机构的科学论证和临床证明。被告故意实施上述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贬低纯净水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社会效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原则”的准则,构成不正当竞争。法院判决被告应立即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侵害并向原告赔礼道歉,同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

【案件评析】什么叫做不正当竞争行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应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来分析。第一,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我国法律的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这是以法律形式的规定了所用经营者的“竞争规则”。《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至第十五条列举一部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列举不可能把所有的行为都包括无遗,难免出现遗漏。在这种情况下,认定经营者的行为是否属不正当竞争行为,就要看经营者的行为是否违反了“竞争规则”。本案被告在广告中利用某个学者的学术观点,指责纯净水的缺陷,其目的是贬低他人类似商品,以宣传自己所产的“活性水”商品。被告的行为虽然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所列举的行为,但确实违背了此法所规定的“遵守诚实信用、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的竞争规则”。第二,经营者的行为是否损害了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损害合法权益既存在实际损害,也存在可能损害,而不以行为人是否盈利来判断。本案被告在广告词中关于“纯净水”的评价在客观上贬低了纯净水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致使原告的该产品销量下降,受到一定经济损失,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第三,经营者必须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本案原、被告在同一地区,且原告生产的“纯净水”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被告应当知道自己的上述广告后会损害“纯净水”的商品信誉,会给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但仍有意识地实施这一行为,希望或放纵这一损害竞争对手的结果发生,因此被告在主观心态上是故意的。

  反不正当竞争法被称为“兜底法”,在目前法律制度还很不健全的形势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常常被人用作自我保护的最佳法律武器。因此面对种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广大中小企业应该积极应对,不但要树立自己的优质品牌,在市场竞争中不断增强竞争优势,而且要积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譬如可以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和申请专利保护,以避免遭受竞争对手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即使遭受侵害也可以最大限度的挽回自身遭受的损失。同时,由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一种社会开放式的侵权行为,被侵权人一般很难防范,因此还要积极准备对策以应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侵害。经营者一旦遭受侵害,在同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经营营协商无效的情况,首先可以请本行业的行业协调自律组织(譬如协会)出面进行调解;其次,如果调解无效,则应该申请由国家主管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查处,如果不正当竞争行为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则应当向侵权实施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决侵权人停止侵权,挽回影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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