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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复制其它网站内容被诉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复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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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8月,A网继两次起诉B网侵权之后,再次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B网告上法庭,要求B网在其首页明显位置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A网经济损失人民币900万元。

  A网表示,自2003年创建以来,其为提高网站知名度,丰富网站内容,增加用户黏性付出了巨大的时间、精力和资金。目前,A网中的商户介绍和用户点评已经成为广大消费者选择相关商家和服务的重要参考资料,并进而为原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而被告B网与A网在受众人群、盈利模式、经营范围、客户群落等方面完全重合,构成同业竞争。B网大量复制A网通过巨大时间精力和巨大投入积累的网站内容,获取不当的浏览量和竞争优势,属于明显的"搭便车"行为;其虚假宣传"B网已成为中国最大的本地生活搜索服务提供商,也是最大、最全的生活信息网上平台"。被告的上述宣传没有任何依据,属于虚假宣传。

  A网认为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持续时间长,主观恶意大,给其造成巨大损失。相关公众和合作伙伴受其虚假宣传影响,必然降低与原告的交易机会,势必造成原告市场占有率下降,进而受到声誉和经济的双重损失。

  据了解,自2007年底A网发现B网未经许可,在其网上大量发布来源于A网数千家餐馆的点评内容,用于商业经营,A网多次要求B网立即删除侵权内容未果,两次将B网告上法庭,这场持续3年的侵权案曾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并在今年4月23日作为海淀法院作为向世界知识产权日献礼的观摩庭开庭,日前判决结果尚未宣布。

  第一次诉讼的二审判决书曾表示,垂直搜索网站对特定行业网站信息的使用,不得对该网站造成市场替代的后果,否则,其提供的具体形式的垂直搜索网站则可能被认为不具有合法性,如果垂直搜索网站使用了该点评类网站中较大比例的信息,且上述使用使得网络用户无须到达被链接的点评类网站即可获得基本内容,则此种使用具有构成市场替代作用的可能性。但鉴于一审中A网仅主张B网的行为构成对其著作权的侵犯,故对于B网的行为是否具有合法性,二审法院不予具体评述。这样的判决结果,却有利地支持了A网这次以不正当竞争起诉的缘由。

  业内人士认为,随着生活点评类信息的需求激增、商业价值不断被挖掘,越来越多企业希望加入市场分一杯羹,然而简单地实施点评搬家、全盘复制抄袭,既有违商业道德,也并不利于这个刚刚兴起的互联网行业的发展。此次A网再诉B网不正当竞争,对于规范互联网行业市场秩序意义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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