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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使用近似注册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注册商标,近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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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两件注册商标均正常使用在核定商品上,仍然产生混淆,在后注册商标未被依法撤销前,能否直接认定在后注册商标使用者侵犯在先注册商标专用权或者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使用与他人在先知名字号近似的注册商标,足以造成误认的,在后注册商标未被依法撤销前,能否直接认定在后注册商标使用者侵犯在先字号权构成不正当竞争?在后注册商标使用者,能否以自己是依法使用有效注册商标,具有合法的权利基础和正当理由,作为抗辩理由?

  在正野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申请再审案中,最高人民法院(2008)民提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对上述问题作出了回答。

  基本情况

  广东省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分别于1994年8月25日、12月28日在第11类“换气扇、管道式排风扇”等商品上提出申请,并于1996年7月14日、11月14日获准注册第854172号和第898147号正野GENUINE商标。1995年1月15日,该公司将尚未注册的正野GENUINE商标授权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在换气扇、空气调压器上使用。1997年1月15日,该公司将这两件正野GENUINE注册商标无偿许可给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使用。顺德市伟雄集团公司后经改制更名为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并于1999年3月办理了正野GENUINE商标注册人变更手续。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是由顺德市富家达电器实业公司于1994年9月5日更名而来的,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1996年5月27日。1998年4月30日,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以场地不能满足生产需要为由,将所有人员设备转到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全部由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承担。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随后申请注销,并于1998年5月14日获得批准。

  高明市雄晖电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6月30日,1999年2月28日更名为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2001年8月8日再次更名为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1999年10月,广东伟雄集团有限公司许可高明市正野电器有限公司无偿使用正野GENUIN注册商标。

  顺德市正野电器实业公司、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广东正野电器有限公司及其前身获许可后持续生产销售,以各种形式在中国内地及海外对正野GENUIN商标进行持续性宣传,1995年至2001年持续性年度支出广告费共计2891万余元,正野牌换气扇畅销全国。1999年,高明市正野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销售收入已超过5000万元。经持续使用,消费者将正野商标、企业名称与其生产的换气扇紧密联系在一起,“正野”字号具有相当市场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2000年12月,正野GENUIN商标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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