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正当竞争,垄断,行为,竞争,市场,调整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环猎调查网讯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是保护公平竞争的两个重要法律,它们分别从不同的角度来保障和促进公平、有效的市场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是通过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避免有失诚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对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危害,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反垄断法通过对垄断和限制竞争的规制,防止出现少数经营者控制和操纵市场、限制竞争的行为,保障市场上的自由、有效的竞争,为经营者创造良好的外部竞争环境。除了调整对象等基本差别之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不同之处,主要表现为如下四个方面:
首先,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案件中多存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者所侵害的特定的当事人,如被窃取商业秘密的权利人或遭到商业诽谤的企业,而反垄断法案件中则不一定存在受垄断行为损害的特定的当事人。【3]这种现象体现出尽管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都关涉竞争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但是它们保护对象的侧重点是有所差别的,前者侧重于保护受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
其次,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虽然也采行了一些公权的干预方法,包括规定执法机关的查处权和相应的行政责任,但更多的仍然是仰赖民事救济手段,正因为如此,在法国、意大利等一些大陆法系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往往被归属到私法的范畴。反垄断法一般要设立地位独特的执法机构并赋予其强制性的禁止、许可、罚款甚至强行解散或者分割企业等公权力,其调整方法展现了十分突出的主动干预色彩。
再次,规制标准有所差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是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等违背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其规制的标准正是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反垄断法确认垄断或限制竞争行为时,必须对企业是否具有市场支配力、是否滥用支配力、企业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等因素进行考虑,其规制的标准关涉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
最后,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所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都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制,换言之,该法不设适用除外制度。但是,反垄断法一般都有适用除外制度,该制度豁免了一些本属于垄断的一些行为,如国家垄断、自然垄断等。
当然,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毕竟是构成竞争法的两大组成部分,二者之间存在不少相同或联系之处:
首先,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无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是反垄断法,都旨在维护和营造公平的竞争秩序,确保竞争机制作用的正常发挥,保护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其次,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都着眼于对市场竞争中的社会冲突加以协调和规范,市场竞争关系是它们共同关注的调整范围。这也表现在它们调整的行为对象,即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之间并不存在泾渭分明的绝对界限,由此出现法律适用上的竞合,比如低价倾销、价格歧视等行为既可归入限制竞争行为之列而受反垄断法的规制,也可纳入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畴而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调整。
最后,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规范不仅在学理上同属于竞争法的体系,而且在各国和地区的立法实例中,它们也有不少是共存于一部或几部立法之中,有时甚至是水乳交融、不可分离。比如,在美国统称为“反垄断法”的诸个立法中,同时包含着对垄断、限制竞争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而匈牙利《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内容也涵盖对上述三种行为的法律规范。
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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