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说类广告与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劝说,广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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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今的市场可谓风起云涌,商品的价值要通过市场才能实行马克思所说的“惊险的一跳”,企业要通过市场将内部的效率转化为利润,自然会在市场竞争策略上“八仙过海,各显神通”。特别是进入了较充分竞争状态的市场,企业为了追求垄断地位往往会出其不意地使出“杀手锏”。以宣传和创造产品差别的手段大打广告牌,在
经济学上被称为劝说类的广告,其目的无非是要使得消费者了解和认可自己产品的特色或正宗,并愿意多购买甚至以高于同类产品的价格购买,从而求得垄断地位。
最近,深圳泰国香米市场上一个“有力的竞争者”——某米业有限公司对营销策略似乎颇有心得,由于他们在广告中打上“红玛丽”标志,强调其品质、品种、品牌为泰国香米“正宗血统”,并称“凡没有此标志的,肯定不是原产地包装的泰国香米”,一时间深圳米业市场受到很大冲击,消费者纷纷询问真伪,甚至连泰国领事馆也注意到相关广告,并连续向深圳记者发出声明和解释,包括市粮食集团在内的其他泰国香米的经营者也纷纷作出反应(相关报道见晶报12月2日A7版)。
该公司的做法无非是打“劝说类广告”牌,其目的是想制造“轰动效应”,但笔者认为,这家米业公司似乎做过了,其作为几乎可以被列入另类的“教材”,那就是“知识产权法”案例,具体属于“商标保护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范畴。
首先,红色的“红玛丽”标志已被证实未经授权,而中文“红玛丽”也不能擅自作为泰国标志“HOM MALI”的“译音”。笔者借助英美法系惯用案例法的证明办法试作说明:国家工商局曾先后两次下文,禁止我国企业在酒类商品上使用“香槟”——“Champagne”的中文“译音”字样,通知明文规定:我国是《巴黎公约》的成员国,有义务依该公约的规定保护原产地名称。因此,本案例中擅自为国外商标添加中文译音“红玛丽”的做法同样是不妥当的。
其次,于本月1日起施行的经过修订的《商标法》,特别加入了证明商标的规定,明确了对地理标志的商标保护,强调了中国作为国际公约缔约国履行义务的责任。既然按泰国商务部规定,纯度在92%以上的泰国香米,方准且只能使用惟一的“泰国茉莉香米标志”———绿色圆形标志,那么任何混淆证明商标的做法都属违法行为。[page]
另外,根据《巴黎公约》的规定,凡在工商业活动中违反诚实经营的竞争行为即构成不公平竞争行为。某米业公司的行为就符合该条约不公平竞争条款的描述,也符合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不正当竞争是“违反公平竞争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的定义。
需要补充的是,报道中提到,深圳数十家米商一度想联合起来,对这家米业公司的做法发表谴责声明。笔者以为,这也是应对不正当竞争的一种有效手段,至少可以在最短的时间里避免消费者被误导,保护住应有的市场份额。不过,我们没有看到这个场面,从这个角度而言,市场竞争的火药味还不够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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