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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虚假,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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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肥城阳光天泰机械有限公司虚假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勇、赵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肥城阳光天泰机械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告生产的酒精成套设备、DDGS成套设备及化工压力容器在国内有很高的知名度,2005年被省工商局授予“文明诚信民营企业”称号。2006年4月初,原告发现被告在其开设的互联网站上大量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及客户图片资料对其产品进行宣传标示,经查证,有酒精生产线、酒糟潜热回收设备、圆盘式干燥机、列管式干燥机等九幅图片系从原告的产品样本及网站资料中抄袭的,另外被告还抄袭借用了原告的主要客户的图片资料。原告曾于2006年4月28日致函要求被告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赔偿损失,被告未经原告许可抄袭原告产品样本及网站的图片资料,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被告在无压力容器设计制造资格,没有实际生产制造图片所示产品、不存在相关客户的情况下,抄袭原告产品及客户的图片资料,故意对其产品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造成客户对相关产品来源的混淆,给原告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其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依法,1,判令被告肥城阳光天泰机械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上使用与原告相同或近似的产品及客户图片资料;2,在全国性的报刊上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3,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4,赔偿原告支付的工商查询费40元,调查取证费800元;5,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未答辩。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3709832800778。证实原告主体资格合法;二,私营公司设立登记情况及股东名录,证实被告主体适格;三,1肥城市经济贸易局肥经贸字(2005)20号文件,证实原告受让承继了原轻工机械厂(已破产清算)的财产;2,山东省肥城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还债清算组向肥城金塔机械有限公司于2005年7月22日移交肥城市轻工机械厂破产资产情况说明,证实原告承继了原轻工机械厂的知识产权;3,原告的产品宣传资料及产品的样本(图片及文字),原告证实其对此享有著作权;4,原告的网站资料及图片一宗(7页),证实原告对此享有著作权;四,肥城市公证处于2006年8月1日出具的(2006)肥证民字第504号公证书一份,证实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方开发使用的酒精设备产品宣传图片在关系人网站上(网址:http:www.suntiantai.com)使用用于关系人产品的宣传,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五,原告支付的调查费800元及查询费40元的发票;六,原告给被告的公函一份,证实原告曾经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公开向原告方赔礼道歉并要求被告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七,原告与吴江市恒祥酒精制造有限公司及四川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所签订的加工承揽合同各一份,证实原告当时是作为合同的承揽方给以上两企业生产制造的设备。[page]

  被告在本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未提交证据。

  经过庭审查明以下事实:1、原告成立于2001年1月6日系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法人经营范围包括轻工、化工机械、酒精蒸馏全套设备、压力容器制造,其生产的酒精成套设备、DDGS成套设备及化工压力容器,在国内享有一定的知名度。2005年7月22日经购买继受取得原肥城市轻工机械厂的无形资产包括商标等知识产权;2,原告经过购买原肥城市轻工机械厂的知识产权取得轻工机械厂在网站上的对其主要产品型号规格名称介绍的权利;3,原告在其网站上的对其(原轻工机械厂)产品的资料有“圆盘式干燥机”主要用途与适用范围及该产品的主要技术参数和图片;酒糟潜热回收设备的技术参数及图片资料;列管式干燥机的图片及主要用途,适用范围和技术参数;原告方给其客户(山东沂水化肥厂)加工的尿素非标化工成套设备工程图的资料图片;酒精糟滤液蒸发浓缩设备的图片及主要用途、适用范围、主要规格、技术参数等;原告生产的主导设备粗馏塔产品的外型图片资料;DDGS成套设备;4,原告为制止侵权行为支付了调查取证费800元(公证费500元、照相冲洗费300元),支付工商查询费40元。以上有原告提交的证据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被告肥城阳光天泰机械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日。 有焦广磊,黄天楚分别出资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经营的范围有化学工业设备、橡胶机械设备、轻工设备加工、压力容器检测维修设备等。被告成立后注册了http//www.suntiantai.com网站,未经原告许可将原告开发使用的酒精设备产品宣传图片作为被告方的主要产品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

  本院认为,著作权法中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著作权法中受保护的作品有图形和模型作品,图形作品是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等;这种工程设计图和产品设计图应当理解为有人工通过描绘并晒制而产生的图纸,但是依据这种图纸所生产出来的客体不属于作品,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著作权法只保护平面作品;另外经过施工或生产而产生的客体属于文学艺术品的可受保护。这里强调的是艺术品。这种保护仅局限于艺术性并非它的实用性。著作权法中的摄影作品也是强调它的艺术性和独创性并能体现作者的审美观点等。原告在其网站上将其生产的主要产品及主要工程的外型图片贴到网站上进行宣传,原告对其产品进行拍照后所形成的产品形状的外观照片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中的作品。也不能构成著作权法上的摄影作品,因为仅仅是对其产品的翻拍即不能体现艺术性也没有独创性。但被告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下在其注册的http//www.suntiantai.com网站使用原告开发生产的酒精成套设备产品宣传图片作为被告方的主要产品在其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鉴于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10万元未提交相关证据,可以判令被告适当予以赔偿。原告的诉讼请求部门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page]

  一,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删除在其http//www.suntiantai.com网站上所使用的原告开发使用的酒精设备宣传图片。

  二,被告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经济损失10840元。

  三,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526元由被告承担,该款由原告垫付待执行本判决时一并过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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