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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传资料作假为何适用《广告法》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广告法,宣传资料,作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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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商执法人员在查处利用广告进行虚假宣传的案件时,经常会遇到法律适用的问题。如果一种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及《广告法》的有关规定,就会出现适用不同法律的现象。笔者近日在查处一起广告虚假宣传案件中,通过与当事人律师、法官沟通,进一步加深了对这一问题的理解和认识。

  案情简介

  2008年5月21日,江苏牧羊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牧羊集团)向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工商局举报:近几年来,江苏某食品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机械公司)在其企业网页、企业宣传资料中大量复制牧羊集团的机械设备、产品宣传图片进行宣传,严重侵犯了牧羊集团的利益,误导了牧羊集团的客户和一些消费者,使牧羊集团失去应有的商业机会。

  经查:机械公司在碟式离心机、油脂工程和淀粉机械等3种宣传画册中使用了“工程技术中心”、“涂装生产线”、“机加工中心”、“真空淬火炉”、“枪钻”和“激光切割机”图片,多处标注“精良制造 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字样,并就“产品服务”宣称有20个国际销售代理点。实际上,图片中的实物与生产场景、“国家重点高新技术企业”荣誉均系牧羊集团所有,当事人就“产品服务”宣称的20个国际销售代理点也为牧羊集团所有。

  案情分析

  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多数执法人员认为本案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因为该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当事人的行为完全符合该条所指的利用广告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因此,邗江工商局拟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作出处罚。在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后,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依法组织了听证会。在听证会上,当事人委托律师提出了异议,认为行政相对人的行为属于发布虚假广告行为,理应适用《广告法》。如果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处理,则有利于当事人,因为适用《广告法》处罚要比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轻。

  针对此案,邗江工商局在听证会上认真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并征求了法官对该案件的看法,最终邗江工商局认为应依据《广告法》的规定对当事人的行为作出处罚。主要理由如下:

  1.根据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该案中当事人的行为既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又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这在法理学中属于一种法条竞合关系。所谓法条竞合关系是指当事人实施了同一种违法行为,这一违法行为又触犯了数个不同的法律规范的情形。法条竞合的处理原则是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page]

  该案中,《广告法》与《反不正当竞争法》处于同一法律位阶,因此不存在上位法与下位法的关系,那么就要根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来处理。从特别法与一般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适用范围要比《广告法》的适用范围广得多,《反不正当竞争法》更具有一般性的特征,相比较而言《广告法》属于特别法。从新法与旧法的关系来看,《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于1993年9月2日颁布、1993年12月1日施行的,而《广告法》是于1994年10月27日颁布、1995年2月1日施行的,相比较而言《广告法》是新法。因此,根据法条竞合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新法优于旧法的处理原则,该案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

  2.根据法律本身的冲突规范条款,应适用《广告法》的规定。在某些法律的制定过程中,立法者为了避免新法律的有关条款与已颁布的其他法律相冲突,会制定出一些专门解决法律冲突的规范条款,为可能造成的法律之间的相互冲突直接提供解决的法律依据。《广告法》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该法第六章附则中第四十九条规定:“本法自1995年2月1日起施行。本法施行前制定的其他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内容与本法不符的,以本法为准。”这一条款就属于冲突规范条款,它直接指明了在《广告法》施行前制定的与《广告法》不符的条款以《广告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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