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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反不正当竞争也需与时俱进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与时俱进,也需,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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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订,对维护市场秩序、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是,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该法内容急待进一步地修改和完善。具体来说:

  首先,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新的内容。《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界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但目前来看,这11条很难全面概括花样翻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如近年来出现了许多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最引人注目的当属域名抢注。

  其次,与其他法律有冲突,内容滞后,难以适应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很多条款一般都要计算违法所得,但在实际经济生活中,由于诸多原因,往往难以认定违法所得,使一些违法行为得不到应有的处罚。另外,在《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中,有5种是与《反垄断法》相竞合的,因此这两部法律在执法程序、法律责任等方面均存在协调的必要。而我国其他如商标法、招标投标法、律师法等行业监管法,也涉及行业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问题。这些同样也需要通过对《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订来进行协调。

  第三,执法主体不统一。由于《反不正当竞争法》没有赋予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唯一执法主体,造成执法主体多元,在实际工作中常常致使有法难依。如制造假冒伪劣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工商局、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都有执法权,而执法机关多反而造成打击力度削弱。

  针对上述问题,笔者建议: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利用互联网和现代传播技术进行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从立法角度对该类行为进行规定和规制。

  对该法列举的部分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明确解释、删减与其他法律相冲突的条款、增加可操作性条款、增强“一般条款”的效力以扩大适用范围,保持法律的稳定性。

  一些原先没有规定的法律责任,需要考虑增加进去。例如对诽谤商誉行为,目前法律中就没有规定法律责任。

  明确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单一性执法主体,建议让主管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机关归口执法为好,这样既可以避免职能重复、交叉带来的多头执法现象,同时也能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向法制化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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