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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网络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虚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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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经营者具有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一)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的;

  (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的;

  (三)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

  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日常生活经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发生误解的事实和被宣传对象的实际情况等因素,对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进行认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5修订)

  第二十八 条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4.《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涉及网络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指南》

  36.被告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可以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1)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明显违背客观事实的;

  (2)在宣传自身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的;

  (3)将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与原告及其相关产品或者服务进行对比介绍,使用片面、虚假描述的;

  (4)在宣传、介绍自身及其产品或者服务时,所引述的相关内容系由他人提供,但该内容明显缺乏依据的;

  (5)其他构成虚假宣传的情形。

  相关案例

  1.对经营者实际经营状况和业绩的客观表述,不会引人误解的,不构成虚假宣传行为——北京黄金假日旅行社有限公司诉携程计算机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上海携程商务有限公司、河北康辉国际航空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携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上诉案

  本案要旨:不论经营者的有关经营行为是否构成非法经营,有关的宣传内容只要是对其实际经营状况和业绩的客观表述,不会引人误解的,就不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所称的虚假宣传行为。

  案号:(2007)民三终字第2号

  审理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0年第6期(总第164期)

  2.经营者通过其官网宣传时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易引人误解,属于虚假宣传行为——宁波畅想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宁波中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本案要旨:经营者在其官网上传的宣传文章中,大量使用“最大”、“唯一”、“最成熟”、“最好”等最高级、最佳形容词,却未能提供任何有效证据对其主张的上述最高级、最佳的表述内容予以证实,经营者的宣传内容缺乏事实依据,夸大自身的竞争优势,易引人误解,继而以此获取不正当竞争利益,应认定属于虚假宣传。

  案号:(2015)浙知终字第71号

  审理法院: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来源:《2015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

  3.经营者在其网站宣传时违反诚信原则,易使公众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上海曙腾通信工程设备有限公司与上海瀚网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假宣传纠纷

  本案要旨:经营者在对外宣传中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将不是其承接的项目罗列在其网站有关栏目下进行宣传,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应认定其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号:(2014)杨民三(知)初字第353号

  审理法院: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2015.06.06

  相关观点

  1.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

  最高人民法院还认为,应承担民事责任的虚假宣传行为需具备经营者之间具有竞争关系、有关宣传内容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对经营者造成了直接损害这三个基本条件;其中对于引人误解和直接损害的后果问题,不能简单地以相关公众可能产生的与原告无关的误导性后果来代替原告对自身受到损害的证明责任。

  (摘自《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2009)》)

  2.“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几种方式

  (1)虚假事实的宣传行为

  为达到销售目的,捏造在现实中根本不存在的信息,对产品进行宣传。

  (2)真实事实的宣传行为

  (a)对商品作片面的宣传或者对比。一些经营者将与竞争对手的商品信息作不对称的宣传或者对比,其目的和结果是贬低他人商品而抬高自己的商品,从而误导购买者。虽然从文字来看,所作的宣传都是真实的,但却会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

  (b)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如果相关公众因经营者的宣传而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误认为定论的事实,从而对商品产生误解,构成虚假宣传。

  (c)以歧义性语言或者其他引人误解的方式进行商品宣传的。故意以模棱两可、含含糊糊等歧义性词语宣传商品,足以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同样构成虚假宣传。

  (摘自《不正当竞争及其他知识产权侵权专题判解与学理研究》,冯晓青主编,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10年出版)

  3.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虚假宣传应足以产生引人误解的后果

  虚假宣传的本质是引人误解。如果将科学上未定论的观点、现象等当作定论的事实用于商品宣传,即使取材于真实材料,如果足以引人误解,亦构成虚假宣传。如果宣传本身有虚假的成分,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相关公众一般注意力,容易辨别出是虚假信息,不会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则不应认定为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如以明显的夸张方式宣传商品,不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解的,不属于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行为。

  引人误解并不要求一定产生了误解的后果,只要宣传内容足以让公众产生误解便可。误解的内容可以是产品质量、制作成分等有关产品品质方面的,可以是性能、用途等有关产品功效方面的,也可以是生产者、产地等有关商品来源方面的,还可以是有效期等其他方面。只要该些信息的虚假或不当表达能够误导消费者,影响其购买决定,就可以认定构成虚假宣传。

  (摘自《不正当竞争纠纷诉讼指引与实务解答》,郭俭主编,法律出版社2014年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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