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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加油站有奖促销活动的法律风险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促销活动,加油站,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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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某石油公司推出一项三八节加油送彩票的促销活动。具体活动内容为:3月8日当天,上午9点08分起,女性顾客可到该石油公司下属指定加油站免费办理加油卡,前38名女性顾客可获赠一张福利彩票,活动解释权归属为桂林石油。

  活动推出后,该石油公司收到当地工商部门的通知,被告知该促销活动同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相关规定,应当立即停止该促销活动,否则将依法处以罚款。随后该石油公司立即停止了本次促销活动。

  法律风险

  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企业开展有奖促销活动,设立奖项时,最高奖项不得超过5000元。否则,工商部门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的通知、告示不得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案例中,工商局依据本条款认定活动公告末尾处的解释权声明违法。

  法律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三条:经营者不得从事下列有奖销售:抽奖式的有奖销售,最高奖的金额超过五千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有奖销售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

  防控建议

  企业开展有奖促销活动时,设立的最高奖项不超过5000元。

  企业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时,应当在解释权方面注意避免使用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解释权等措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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