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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一男子涉侵权与不正当竞争 被判赔偿10万元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日照,万元,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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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日照一男子与一知名装饰公司签订合同,获得授权在日照地区使用该公司的标志后,成立了一家公司。双方合同到期时,没再续签。后来,该男子又成立一家公司,继续使用上述知名公司的商标。后来,这家知名公司发现后将男子告上法院。

  甲公司是一家主营装饰的公司,享有“HD海大”、“HD”注册商标,商标服务项目为第37类,即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维修信息,供暖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空调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等。

  2006年6月12日,甲公司作为特许方(甲方)与张某受许方(乙方)签署《特许经营合同》,约定甲方授权乙方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有偿使用“海大”商标,并注册公司开展装饰业务。约定加盟费用人民币15万元,每年的品牌权益金人民币6万元(后续每年递增10%),合同有效期限3年,自2006年 6月12日始至2009年6月11日止。

  合同签订后,刘某成立乙公司,并实际与甲公司按照上述《特许经营合同》内容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到期后,双方未再行续签合同。

  2009年11月,刘某另行成立丙公司。丙公司在其网页中使用甲公司的“HD”注册商标,并宣传其系甲公司在日照地区的分公司。丙公司店面外悬挂名称使用了“HD”注册商标,店面前车辆喷涂有“HD”注册商标。后来,甲公司发现丙公司上述行为,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丙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35.5万元。

  今年3月,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享有“HD海大”、“HD”注册商标专用权,丙公司未经甲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以及门店外观、网页宣传中使用与甲公司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侵犯了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另外,丙公司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海大”也构成不正当竞争。

  综合考虑甲公司注册商标市场知名度、丙公司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的主观过错、经营规模,结合甲公司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判决丙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甲公司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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