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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法院认定关键字搜索指向对手属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指向,关键字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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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通过搜索引擎搜集信息,选择合作伙伴也变得非常普遍,借助网络进行同业竞争的行为,并不在传统《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调整范围之内,那么利用谷歌网提供的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宣传自身企业,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案件回放

  谷歌中输入公司关键字

  首个搜索结果却剑指他人

  北京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其注册“A”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各项服务。2008年3月,A公司发现在谷歌网中文搜索栏目中,输入“A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文字,点击第一个搜索结果后,却直接指向了北京B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所有的“商盾联合网”。

  这个网站的首页使用了与A公司网站相近的颜色、版式、编排和相同的图片,在“机构优势”网页中也使用了与原告网站“A优势”网页相同的内容,同时还将A公司网站使用的“站在客户的角度考虑每一个问题”、“全身心地关注客户的每一个细节”宣传用语用在其网页中。

  双方争论

  是不正当竞争,还是合理合法使用?

  于是,A公司将B公司告上东城法院。他认为,北京B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对A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上述不正当竞争行为;赔偿其经济损失,登报消除影响。

  B公司则认为,其通过网络推广业务,与深圳时代赢客网络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以下简称“时代赢客公司”)签订代理合同,由该公司负责在谷歌网上以关键字搜索的方式为被告进行宣传。B公司网站首页与A公司网页区别明显,不会造成公众混淆误认。B网站“机构优势”网页中的文字虽有部分与A网站“A优势”网页内容相同,但被B公司使用是合理、合法的。

  法官解答

  利用他人品牌效应谋利属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经营者在从事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原告与被告均为知识产权代理公司,具有同业竞争关系,互联网是经营者发布消息、宣传自我、吸引客户和拓展市场的主要平台。

  本案中出现的关键字搜索错误链接,本质上是利用其他经营者的品牌效应或知名度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同时还会导致被利用者的潜在客户流失,损害被利用者的合法权益。此种行为违反了市场经营中经营者应遵守的诚实信用原则及公认的商业道德,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人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最终法院判令,B公司停止在谷歌网关键词搜索广告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更换其网站首页、“机构优势”页面中与原告A公司网站相同的图片及文字;在《中国知识产权报》上就出现谷歌网关键字搜索广告错误链接一事发布声明,消除影响;B公司赔偿原告A公司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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