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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西饼屋擅用知名糕点名称 五福遇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糕点,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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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市知名糕点企业五福西点公司日前以其企业名称受到侵犯为由,将一在牌匾及包装上擅自使用“五福西点”字样的西饼屋老板告上法庭。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系攀附原告商业信誉的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在其经营的西饼屋门店中使用原告“五福西点”的企业名称,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5万元。

  本市五福西点公司诉称,其公司系合法注册从事食品零售的企业,在天津食品零售领域享有一定的知名度和美誉度。杨某同是食品零售经营者,未经其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五福西点”字号,在门店牌匾、包装盒、包装袋上均有“五福西点”和“五福”等汉字字样,误导消费者以为杨某销售的是五福西点公司商品,给该公司造成损失。为此,五福西点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杨某停止使用其公司字号“五福西点”,赔偿其经济损失5万元及律师费等维权合理支出9300余元。

  法庭上,被告杨某辩称,第一,其在店铺上使用的“五福西点”字样,系案外人陈某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五福西点》,其经过了陈某授权,不构成侵权。第二,其不存在主观过错,无需承担侵权责任。第三,原告未能证明被告行为对其造成了损害。第四,按照法律规定,“五福西点”不是原告的字号,“五福” 才是原告的字号。综上,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求。

  根据原、被告双方的诉辩主张,法院认为,本案中,原告自2006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五福西点”这一简称代替其正式名称对外经营。“五福西点” 经过原告的使用,在本市区域内为相关公众所认可,具有相应的市场知名度。因此,可以认定“五福西点”是原告的企业名称,应依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予以保护。原告公司于2006年7月注册成立,而被告经营的西饼屋成立于2013年12月,其成立时间晚于原告。被告虽主张其使用的“五福西点”字样经过了著作权人授权,但从本质上看,被告在其门店牌匾、玻璃店门等处是将“五福西点”四个汉字作为其营业标识使用。被告作为在后使用人,其目的显系攀附原告商业信誉的“搭便车”的仿冒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因此,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原告“五福西点”企业名称。由于原告的实际损失和被告的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综合考虑原告企业名称的知名度、被告侵权的时间、性质和情节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公证费和购买食品的费用,根据相关性、合理性、必要性的原则,酌情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作出前述一审判决。

  法律链接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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