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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擅自使用五福西点构成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西点,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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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杨建梅本市一家西饼屋擅自使用“五福西点”名称进行经营,被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不正当竞争。

  被告杨某于2013年12月9日成立了天津市河东区某西饼屋。商铺的门面、牌匾及所购买糕点的糕点盒、包装袋、蛋挞包装盒、塑料袋均有“五福西点”字样,法院认为,原告自2006年成立至今一直使用“五福西点”,被告杨某的行为是擅自使用原告“五福西点”企业名称的仿冒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其中第三项规定的是“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从形式上看,被告在其门店牌匾上使用了经案外人授权的美术作品《五福西点》。但从本质上看,被告在其门店牌匾、玻璃店门等处是将“五福西点”四个汉字作为其营业标识使用,是为了标明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被告违反了市场交易过程中的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原告的商业利益,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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