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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商标侵权和伪造产地构成不正当竞争 让企业输了官司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伪造,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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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6月,宁波海关书面通知原告松下电器产业株式会社,称查获被告某电容器公司自出口到也门的600余箱电容器使用“Panasonic”标识,涉嫌侵犯了原告的知识产权。后北仑海关书面通知原告,称不能认定上述货物是否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为此,原告起诉至北仑法院,要求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审理中被告辩称:被告使用的涉案商标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专用权,被告使用的“Panasonic capacitor”是一个组合商标,是不可分割的,且在字形、字母排列紧密程度、构成结构、写法以及字体的粗细与原告商标不同,也不构成近似。被告的商标在也门有合法注册,且与原告的商标存在明显区别,被控侵权商标的第二个单词是“电容器”的意思,但也门法律并没有规定通用名称不能作为商标使用,且出口国是在也门,并未在国内销售;被控侵权商标并没有在中国注册。因此被告并未侵犯原告的商标权,也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以及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被告认可涉案产品在中国制造,却在上面使用了“Made in Malaysia”字样,属于伪造产地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应予停止。

  近日,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害“Panasonic”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毁被告被北仑海关扣留的带有“Panasonic”标识的电容器,被告立即停止在商品上伪造产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万元。在商标侵权判定中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标比对,包括整体及主要部分的相似性比对,应当结合读音、字形、含义及商标本身的构图组合的视觉效果等因素综合判定。本案中,被控侵权人通过改变注册商标“Panasonic”的字形、字母排列紧密程度、构成结构、写法以及字体的粗细,以及在其后标注其他单词,企图掩盖其搭便车傍名牌的故意,不影响被控侵权标识与印证商标的主要部分相同,自然不能免除承担商标侵权的责任。

  另外,一些商家为了产品销量,不惜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本案中,被控侵权产品在中国制造,却在上面使用了“Made in Malaysia”字样,属于伪造产地的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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