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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争议未停 专家:今日头条或涉不正当竞争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不正当竞争,头条,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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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度链接”虽然在是否违反著作权法上尚有争议,但这种行为很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今日头条”,一款资讯聚合类手机APP,自2012年8月第一个版本上线以来,截至2014年2月,已经有了超过9000万的用户。

  这款火爆的新闻聚合软件,在刚刚过去的整个6月中,几乎每隔几天就会成为各大财经媒体的新闻“头条”。

  一边是刚刚获得1亿美元巨额投资,估值超过5亿美元;另一边则是线上线下媒体群起而攻,称其“践踏版权”。

  而版权之争的核心在于,“今日头条”所采用的“深度链接”模式是否侵权。

  按照通俗定义,“深度链接”指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APP对页面进行了优化、去广告处理,并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这与传统将内容复制到自备服务器中的网络侵权模式不同,所以在是否侵权这个问题上,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今日头条”版权争议

  2012年3月,“今日头条”研发团队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成立,当年8月上线了“今日头条”手机APP。按照其官网定义,这是一款“基于数据挖掘的推荐引擎产品”。

  两年内,这款APP产品的用户数飙升至9000万。

  今年6月3日,“今日头条”这个大量抓取别的网站资讯并有个性化信息推送功能的APP,获得了C轮1亿美元融资。它由此而陷入了前所未有的争议漩涡之中。

  6月5日,有媒体发社论质问“今日头条,是谁的头条”,指责这款新闻聚合软件“不生产新闻,但只做新闻搬运工”。

  此前“今日头条”因涉嫌擅自发布XX日报的作品,被拥有XX日报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广州市交互式信息网络提起著作权之诉。6月4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此外,拥有长沙晚报报业集团及其旗下所有媒体数字版权的湖南星辰在线网络传播有限公司也对“今日头条”的侵权行为发表公开声明:要求“今日头条”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尽管涉及XX日报著作权的官司最终以和解告终,但陆续又有多家线上线下媒体加入了对“今日头条”的声讨。

  6月23日,国家版权局版权管理司司长于司长在接受媒体采访时透露,国家版权局已经收到有关媒体的投诉,认为“今日头条”未经许可转载了他们的新闻作品。国家版权局正在进行立案调查。国家版权局将根据调查情况,依法作出处理。

  次日,搜狐公司宣布对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提起诉讼,要求对方立刻停止侵权行为,刊登道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1100万元,并称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已正式受理诉讼。

  随后,“今日头条”在微博上发出声明,称该公司在成长过程中尊重版权、尊重创作者的经济和社会价值,并称来自搜狐公司的公开指责是恶意诋毁。

  “深度链接”是否侵犯著作权

  以红色为主色调的“今日头条”APP,点开后的首页铺满了各种热点新闻。点开标题,页面跳转到了新闻所刊登的原网站。但与原网站相比,整个页面除保留左上角的网站名称和LOGO外,整体经过了优化,没有了广告,也没有了网站栏目等其他内容。下方则为基于“今日头条”的网友评论栏目。

  搜狐公司在新闻发布会中称,“今日头条”对其的侵权模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直接抓取复制使用搜狐网、搜狐网手机版以及搜狐新闻客户端里的文章、图片。展示方式为“转码”,即抓取第三方的新闻页面的内容,将内容转换成XML存放于自己服务器上,用户浏览新闻时,将XML内容通过APP渲染成新闻页面呈现给用户。

  “在近期经过媒体的大规模报道之后,‘今日头条’迫于压力停止了对搜狐内容的转码侵权。”搜狐公司称。

  据称,目前,“今日头条”对搜狐的版权内容侵权采取了第二种,也是更为隐蔽的“深度链接”形式,即采用APP内置的浏览器框架嵌套显示第三方的新闻页面,还在其移动端软件的网页上端设置原文链接地址,但同时,“今日头条"在页面上增加自己的推广内容、评论内容等。

  版权专家、中国青年X治学院学者刘XX向《法制日报》记者分析:“与通常人们通过搜索引擎点击的普通链接不同,文章的显示形式并非忠实反映来源网站的网页原貌,而是更像‘今日头条’的一部分。”

  “这种‘深度链接’的技术手段,将他人的内容加以选择性的筛选、屏蔽,通过链接完全整合到自己的界面,削弱甚至切断用户与链接来源网站的联系,正是针对‘今日头条’合法性争议的焦点所在。”刘XX说。

  “今日头条”首席执行官张先生则向媒体表示,“今日头条”APP是一款资讯聚合类应用,是依靠数据挖掘与机器学习来为用户自动推荐信息的工具,在移动互联网时代连接人与信息的新服务,并不存在版权问题。

  “用户在我们主页的资讯目录中选中一条新闻,点击进去之后,他看到的页面就已经是内容提供方网站上的内容了,而不是存储在‘今日头条’的服务器上,带来的流量也给了内容提供方。”张先生此前公开回应。

  “服务器原则是认定直接侵权的典型特征。把别人的新闻作品放到你的服务器上传播出去,构成了直接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但问题是,现在没有哪个公司还会继续利用直接侵权的方式获得别人的作品向用户提供,而是采取了更加隐蔽的方式。”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刘X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刘XX认为,正是这一点区别,决定了传统网络侵权与“深度链接”有着本质的区别。

  “在没有发生复制的情况下,文章的内容始终存在于被链接网站的服务器之上,被链接网站一旦删除内容,‘今日头条’里也将无法呈现。也就是说,链接提供者并没有直接提供内容,对于内容的继续存在与否也没有直接的控制能力。从这个意义上说,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要把‘链接’或者‘深度链接’行为本身类型化为一种侵权的行为,尚无可能。”刘XX分析。

  “深度链接”涉嫌不正当竞争

  承认争议并不意味着认可“深度链接”,刘XX用“不厚道”来形容这一可能在另一个范畴内构成违法的行为。

  她举了一个此前的案例向记者说明:“在2011年大众点评网诉爱帮网案件中,法院的判决已经就这个问题给出了颇具说服力的解答:‘爱帮网对大众点评网的点评内容使用,已达到了网络用户无需进入大众点评网即可获得足够信息的程度,事实上造成爱帮网向网络用户提供的涉案点评内容对大众点评网的相应内容的市场替代,对大众点评网的利益产生实质性损害’。”

  刘XX据此提出了自己的观点,“深度链接”虽然在是否违反著作权法上尚有争议,但这种行为很可能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

  刘X有着同样的观察:“我在分析新闻聚合平台的问题时,发现聚合平台是一个典型的寄生性的商业模式。聚合平台本身都有不直接生产和提供作品的特点,而向其用户所提供的服务却又是完全依赖于其他服务商所提供的内容信息,用户可以在聚合平台上直接获得作品。”

  “例如,手机端一个视频的聚合软件,一个聚合全有了,只要去它那儿看就可以,不要跑到视频网站,这之间有强烈的替代性。”刘X认为,“今日头条”也符合寄生性的竞争行为。

  刘XX认为,对于“今日头条”而言,尽管它声称并没有在自己界面上投放广告,因此并非盈利行为,但在流量为王道的网络时代,不应当再以狭隘的一种或者几种模式来观察“盈利”。

  “‘今日头条’成功融资1亿美元的消息,令人无法不怀疑这是一个正在飞速盈利的公司。扪心自问,‘今日头条’应该清楚他人的著作权在自己商业模式成功中的核心价值。著作权人是否应当从这一商业模式创新的利润中分一杯羹,答案是显而易见的。”刘XX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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