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知识产权 > 不正当竟争

不正当竟争

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商标权,纠纷案,不正当竞争
  • 热度:

  经营者是否具有超越法定经营范围而违反行政许可法律法规的行为,不影响其依法行使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的民事权利。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限制经营者之间必须具有直接的竞争关系,也没有要求其从事相同行业。经营者之间具有间接竞争关系,行为人违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也应当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基本案情

  原告兰XX、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X公司)诉称:其依法享有“X”注册商标专用权,而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X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以下简称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X图 ”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X”的情形,侵害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同时,天津X公司擅自使用杭州X公司在先的企业名称,构成对杭州X公司的不正当竞争。故诉请判令天津X公司立即停止使用“X”字号进行经营、天津X公司及天津华商公司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经济损失630000元及合理开支24379.4元,并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被告天津X公司、天津华商公司辩称:1.杭州X公司的经营范围并不含许可经营项目及汽车维修类,也未取得机动车维修的许可,且不具备“两店一年”的特许经营条件,属于超越经营范围的非法经营,故其权利不应得到保护。2.天津X公司、天津华商公司使用“X”标识有合法来源,不构成商标侵权。3.杭州X公司并不从事汽车维修行业,双方不构成商业竞争关系,且不能证明其为知名企业,其主张企业名称权缺乏法律依据,天津X公司、天津华商公司亦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故请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查明:杭州X公司成立于2004年10月22日,法定代表人为兰XX。其经营范围为:“许可经营项目:无;一般经营项目:服务;汽车玻璃修补的技术开发,汽车油漆快速修复的技术开发;批发、零售;汽车配件;含下属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其他无需报经审批的一切合法项目(上述经营范围不含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禁止、限制和许可经营的项目。)凡以上涉及许可证制度的凭证经营。”其下属分支机构为杭州X公司萧山分公司,该分公司成立于2005年 11月8日,经营范围为:“汽车涂漆、玻璃安装”。该分公司于2008年8月1日取得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载明的经营范围为:“维修(二类机动车维修:小型车辆维修)”。

  2011年1月14日,杭州X公司取得第6573882号“X”文字注册商标,核定服务项目(第35类):连锁店的经营管理(工商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商业管理咨询;广告(截止)。该商标现在有效期内。2011年4月14日,兰XX将其拥有的第6573881号“X”文字注册商标以独占使用许可的方式,许可给杭州X公司使用。

  杭州X公司多次获中国连锁经营协会颁发的中国特许经营连锁120强证书,2009年杭州X公司“X汽车维修服务”被浙江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认定为浙江服务名牌。

  天津X公司成立于2008年10月16日,法定代表人田俊山。其经营范围为:“小型客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许可经营项目的经营期限以许可证为准)”。该公司于2010年7月28日取得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载明类别为“二类(汽车维修)”,经营项目为“小型客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维修。”有效期自2010年7月28日至2012年7月27日。

  天津华商公司成立于1992年11月23日,法定代表人与天津X公司系同一人,即田俊山。其经营范围为:“汽车配件、玻璃、润滑脂、轮胎、汽车装具;车身清洁维护、电气系统维修、涂漆;代办快件、托运、信息咨询;普通货物(以上经营范围涉及行业许可证的凭许可证件在有效期内经营,国家有专项专营规定的按规定办理)。”天津华商公司取得的《天津市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证》的经营项目为:“小型客车整车修理、总成修理、整车维护、小修、维修救援、专项修理”,类别为二类(汽车维修)”,现在有效期内。

  天津X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在从事汽车维修及通过网站进行招商加盟过程中,多处使用了“X图 ”标识,且存在单独或突出使用“X”的情形。

  2008年6月30日,天津华商公司与杭州X公司签订了《特许连锁经营合同》,许可天津华商公司在天津经营“X”品牌汽车维修连锁中心,合同期限为2008年6月30日至2011年6月29日。该合同第三条第(4)项约定:“乙方(天津华商公司)设立加盟店,应以甲方(杭州X公司)书面批准的名称开展经营活动。商号的限制使用(以下选择使用):(√)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任何场合和时间,以任何形式使用或对‘X’或‘X微修’等相关标志进行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将‘X’或‘X微修’名称加上任何前缀、后缀进行修改或补充;乙方不得注册含有‘X’或‘X微修’或与其相关或相近似字样的域名等,该限制包含对乙方的分支机构的限制”。2010年12月16日,天津华商公司与杭州X公司因履行《特许连锁经营合同》发生纠纷,经杭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解除合同。

  另查明,杭州X公司于2008年4月8日取得商务部商业特许经营备案。天津华商公司曾向商务部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杭州X公司违规从事特许经营活动应予撤销备案的问题。对此,浙江省商务厅《关于上报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特许经营有关情况的函》记载:1.杭州X公司特许经营备案时已具备“两店一年”条件,符合《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可以予以备案;2.杭州X公司主要负责“X”品牌管理,不直接从事机动车维修业务,并且拥有自己的商标、专利、经营模式等经营资源,可以开展特许经营业务;3.经向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局有关负责人了解,杭州X公司下属直营店拥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范围包含“三类机动车维修”或“二类机动车维修”,具备从事机动车维修的资质;4.杭州X公司授权许可,以及机动车维修经营不在特许经营许可范围内。

  裁判结果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9月17日作出(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X”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在其网站、宣传材料、优惠体验券及其经营场所(含分支机构)停止使用“ X图”标识,并停止单独使用“X”字样;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第6573881号和第6573882号“X”文字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立即停止在其网站使用“X图 ”标识;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连带赔偿兰XX、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人民币50000元;驳回兰XX、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兰XX、杭州X公司及天津X公司、天津华商公司均提出上诉。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2月19日作出(2012)津高民三终字第0046号民事判决:维持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第三项及逾期履行责任部分;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2)二中民三知初字第 47号民事判决第四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X”字号;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赔偿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0元;驳回兰XX、杭州X汽车维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上诉请求;驳回天津市X汽车维修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市华商汽车进口配件公司的上诉请求。

佳卫打假服务优势
隐私保障
严格保密制度,保障打假维权隐私
务价格公道
价格透明、公道,不收取任何额外的费用
专业齐全
拥有10多个法律事务,涉足所有法律事务
快速响应
30秒快速响应,7*24小时提供在线/电话免费服务
服务精致
专业打假律师提供解决方案,一对一专业问题解答
打假服务
企业打假 知产维权 消费维权提供打假线索 共享打假成果
免费电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