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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混同,主体,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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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竞争者在电子商务中利用主体混同行为进行不正当竞争,主要以他人商标、商号、厂商名称或者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为对象。在目前我国的立法中,制止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的法律依据主要有《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商号法律制度。

  对电子商务中运用他人商标进行不正当竞争的,商标权人可依照《商标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诉或向人民法院起诉。一方面,再次修改后的我国《商标法》第 52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表现,其中对“(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的理解,不应再囿于原《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解释,即 “(1)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2)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3)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新修订的《商标法》应当规范网络环境下的商标行为,因此上文列举的“将他人商标移作自己网页的图标,或者将他人注册商标设计为自己网页的一部分,足以使人产生混淆。”以及“隐形商标侵权”均应理解为《商标法》第52条“(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另一方面,我国《商标法》第13、14条,《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及我国参加的一些国际条约或协定,如《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TRIPS》等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作出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在网上侵犯商标权如果涉及驰名商标,则可援引驰名商标的规定。因为相对于一般商标而言,驰名商标的保护适用扩大保护的原则。

  对电子商务中主体混同行为,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申诉或起诉,可作依据的法律规定主要有,该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正当竞争“是指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第5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是购买者误以为是该知名商品;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第9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生产者、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权利人只要能够证明非法经营者擅自使用了自己的商标、商号、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等,并且在电子商务中足以造成混淆,就可以认定行为人违反了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以及公认的商业道德,是一种扰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可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追究非法经营者的法律责任。

  网络用户要注意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网站名称是人们对网站最常用的称呼。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域名的中文版,同企业形象有着密切的联系。但网站名称不等于企业的商号、名称和域名。因为网站名称依附的是网站而不是企业。之所以在这里特别强调要注意保护用户的网站名称,是因为目前很多的网上用户对域名、商标等商业标识的重要性已有了较明确的认识,而对网站名称认识不够,往往被忽略;网站名称既然与企业形象关联,自然会成为他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工具。另外,我国现行法律制度对网站名称保护尚无明确的规定,这是某些别有用心之徒钻营的一个空子。现在已有人呼吁“应建立网站名称的保护体系”, 将网站名称纳入网站备案登记管理体系 。但现在毕竟这种“体系”尚未建立,网站所有人可通过商标法来保护自己的网站名称,即把网站名称当作一件服务商标到有关部门进行注册来加以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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