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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垄断诉讼

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基本原则,反垄断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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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是指当一个公司的营销呈现垄断或有垄断趋势的时候,国家政府或国际组织的一种干预手段。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在此,将简述我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原则。

  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原则

  《反垄断法》第四条规定,国家制定与实施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竞争规则,完善宏观调控,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概括为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原则。2002年,党的十六大关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的报告中指出,要健全现代市场体系,加强和完善宏观调控,在更大程度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健全统开放、竞争、有序的现代市场体系。

  鼓励公平竞争,依法实施集中,提高市场竞争力

  《反垄断法》第五条规定,经营者可以通过公平竞争、自愿联合,依法实施集中,扩大经营规模,提高市场竞争力。

  防止企业在市场竞争中通过兼并等手段形成独占地位或垄断优势,进而破坏竞争机制,是《反垄断法》的主要目标和功能,因而兼并控制历来属于反垄断制度和机制的核心内容之一。我国是发展中的市场经济国家,实行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和实施《反垄断法》,必须以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为目标。这既要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公有制经济,又要有利于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哪一方面都不可偏废。与此同时,还必须充分考虑我国企业通过市场竞争做强做大、提高产业集中度和市场竞争力的现实需要。因此,《反垄断法》通过确定这一基本原则,表明了两方面意思。第一,企业通过合并等方式形成企业集中,本身并不违法。第二,企业通过合并等方式形成企业集中,必须依法进行。

  禁止违法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原则

  结合反不正当竞争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来看,不正当竞争行为和损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就不具有限制竞争行为所具有的两重性。所以在《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都不需一个“禁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基本原则和“禁止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本原则。法律总则中所明确的任务与完成任务所要遵守的原则不能混为一谈。

  禁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原则

  《反垄断法》第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俗称行政性垄断的这种行为,并非传统的反垄断法律所规制的内容。因为传统的反垄断法律针对的是市场行为,是市场中经营者为追逐利润而破坏竞争,结果影响了市场机制正常发挥作用的经营行为。此外,传统的反垄断法律一般适用于市场经济比较成熟的国家或地区。这也是一个重要原因。

  《反垄断法》除了在总则中作出原则性规定外,在分则部分专门设第五章(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具体列举了各种行政性垄断行为。其中,一项显著的规定是,禁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表明,《反垄断法》对行政性垄断行为的规制已从具体行政行为延伸到了抽象行政行为,无疑具有重大意义。因此,与《反垄断法》第五章相呼应的总则第八条规定,就成为《反垄断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既表明法律反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立场,又成为禁止这种违法行为的法律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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