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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虚假广告的定义不明确,可操作性不强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可操作性,不强,不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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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虚假广告的定义,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未作出明确的界定。虽然《广告法》第四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上述法律法规,特别是广告法没有明确何为虚假广告,也没有为如何认定是否存在“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提供法律依据,何为欺骗、何为误导等,这就使虚假广告的认定和处理增加了难度。这也是社会上虚假广告得不到彻底根治的重要原因之一。

  广告法修改应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解决好操作性的问题。建议通过描述、列举或描述加列举的方式将虚假广告的形式表示出来。特别是常见的以下几个问题亟需解决:1.真实宣传却引人误解的广告。如:某楼盘广告宣称到中心商城仅须20分钟,很多消费者便误以为20分钟是步行的时间,其实,开发商故意在20分钟后省略了“车程”这一重要信息以便消费者误解。2.代言人本身情况虚假,但广告真实。如:李丁代言钙中钙时正卧病在床,根本不可能像广告中那样健步如飞,那只不过是用了电脑特技,但钙中钙这一产品的确有补钙的功效,它并非虚假产品。对于这两类广告,是否算做虚假广告呢?修改广告法时,这应该是不容回避的问题。我个人认为:认定虚假广告的标准应为是否会让大多数的一般消费者对广告内容本身产生误解。因此,按这一标准判断,前者为虚假广告,而后者不宜认定为虚假广告。

  虚假广告不仅损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严重削减了媒体乃至整个社会的公信力。现行的广告法已不能有效规制泛滥成灾的虚假广告,广告法的修改不仅重要而且极其紧迫,这是公平正义的法律理念的内在要求,更是我国建设法治社会的时代呼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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