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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车险合同纠纷案民事起诉状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纠纷案,车险,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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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是一个法律援助案件,是承办律师自行决定受理的法律援助,未经过法律援助处批准。但承办律师的行为并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因为受援助的当事人符合申请法律援助的一切条件,但法援处声称该案可能败诉,纳税人的钱只保护合法利益,他们不能受理。

  案情是:

  我方当事人原租住房管局公房(父子2人),1985年本案原告拆迁该公房,我方当事人选择回迁并于1991回迁至本案涉讼房屋(面积26平方米)。回迁后,可能因为拆迁人是房管局下属企业,回迁房屋被拆迁人所管,回迁后租赁合同出租人变成了本案原告。1995年我方当事人因儿子结婚,向单位要求分配住房,单位按标准另行分配了36平方米住房一套(标准已扣除已租住公房26平方米)。该房一直由儿子一家居住(现为三人),1999年房改由我方当事人买下。

  2006年因广州房管政策变化,发展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不能办理初始登记(大确权)的情形下,小业主已付清房款或是回迁户的,可以办理房产证,房产证注明“未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即可。于是本案原告拿到了一份这样的“权属证明书”,注明是未交纳土地出让金,后付清单一份,除回迁是私产外,其他权利人写的是本案原告。

  本案原告又趁我方当事人不识字之机,将以往的“公房”字眼从合同文本中抹去,换成了“自有房屋”出租,合同期也从五年变成了一年,合同里有条约定:承租人另有房屋居住的,应无条件交回房屋给出租人。新合同一签订,本案原告就向提起诉讼,要求我方当事人迁出或按市场价支付租金。

  案件正在二审审理中。

  问题:

  1、公房纠纷还是私产纠纷?我方认为是公房,对方以及一审法官认为自有房屋是私产;

  2、“权属证明书”的产权证明效力?我方认为原告是该房屋的发展商,未交纳土地出让金,未办理大确权,原告就不具有产权,原告也没有办理产权证书,不具有产权。而且我方当事人因回迁取得租赁使用权,按拆迁条例规定,属于产权置换,所以原告不是产权人。原告称其他回迁户都办了产权证了,权属证明书足以证明他们的产权;

  3、二审中我方还提出了法院管辖权问题:若涉讼房屋是公房,本案就属于公房的分配、腾房纠纷,属政府房屋管理部门行政权范畴,法院无权作为民事案件受理,即无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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