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磋商的构成要件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磋商,恶意,构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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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本文主要介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恶意磋商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的问题。
恶意磋商构成恶意磋商有下列要件:
1、无意在合理价格范围订立合同;
2、与对方协商合同事宜,让对方误以为该方有交易的可能;
3、给对方造成损失,包括丧失交易机会的损失,以及其他合理损失
在实践中,要区分合同诈骗与恶意磋商两种不同的行为。有些人利用协商合同,在订立合同过程中要求对方支付部分款项或者交付部分货物,达到目的后以各种理由退出合同协商,对所得款项拒不返还。这种以订立合同为手段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在合同诈骗中,协商合同的行为是诈骗行为的一种表现形式,这种情况不能按照恶意磋商对待。
认定恶意磋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难度,要结合侵权人的言论、业务状况、退出合同的理由等方面综合判断。损失计算,也是追究侵权人恶意磋商责任的难点。恶意磋商受害人往往损失的是交易机会,这种损失很难用金钱衡量。而且,不同的交易标的情况差异以及市场的条件不同,每件案件考虑的角度也不一样,要具体分析。一般而言,产品的保质期、客户范围的广泛程度、再次交易的难度、侵权人的恶意程度等,都是在确定赔偿数额时需要考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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