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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竟争

谈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的启示

  • 时间:2019-08-26
  • 关键词:德国,启示,反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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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伴随着入世,我国已步入国际市场竞争的行列。如何完善竞争法,维护有效竞争,推动经济发展就显得异常重要。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的立法,本文通过分析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点,结合从中得到的启示,对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提出了几点建议。

  竞争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运行机制,凡是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把反不正当竞争的法律作为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之一。我国现已步入市场经济,而且面临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竞争的挑战,国家运用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加以禁止,以维护市场的有效竞争,进而确立良好的竞争秩序就显得越来越重要。

  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实施13年来取得了突出的成效。但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市场体系的日趋完备,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一些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就暴露出来了,当初制订的有些内容就显得已不能跟上时代的需要了,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主要特点

  德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制定于1909年,至今已修订过15次,是一部比较完备的法律,其有如下特点:

  (一)在立法技术方面,规定了“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一条将不正当竞争行为定义为“在商业交易中以竞争为目的而违背善良风俗者,可向其请求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这一条款明显地包括了法律未加规定的所有可能出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在适用除外规定方面,制定得相当详尽完备

  在总共30条的法律中就有16处之多的条款属于“不在此限”的除外规定,第7条是这样规定的:(1)在正常的商业交易之外,进行零售销售活动,以便加快商品倾销,并给人以担保买者受益的印象(特价销售活动),可以对行为的预告人或实施人请求停止行为。(2)标明原料或价格的特定商品的要约如果未限定时间,而与企业的正常经营又相适应(特价要约),则不属第1款所述特价销售活动。(3)第1款不适用于持续12个工作日的下列特价销售活动:1)从1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以及从7月份最后一个星期一开始,在上述期间陈列纺织品、服装、鞋类、皮货或体育用品而进行销售(冬末换季销售与夏末换季销售)。2)企业生存每满25周年而在该企业营业部门内进行庆祝(庆祝典礼销售)。可见完备的适用除外制度是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一个重要特点。

  (三)在具体行为的规定方面,内容详细,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如在第8条关于“清仓销售”的规定中,就涉及6款12个小项的内容,其中对清仓销售的条件、持续的时间、适用除外的情形以及请求停止行为的对象等都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一个条文大约有800字,由此可见其操作性之强。

  (四)在法律责任形式方面,规定了刑事责任的适用

  如第15条“商业诽谤”中规定“对他人的营利业务、企业主或领导人本人、他人的商品或工业给付恶意主张或传布构成损害商事企业的违背真实的事实者,应被科以最高为1年之徒刑或罚款”。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对我国的启示

  对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特点的分析,能给予我们的诸多启示,结合我国的国情,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进行了思考,认为亟需完善。

  (一)确立一个一般条款(兜底条款)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章明文列举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没有关于“其他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种兜底条文,这大大限制了法律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力度,因此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设定一个一般条款是必要的,可以克服法律的不周延性和滞后性,并且也可大大增强其可操作性。

  (二)完善适用除外制度

  从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来看,只有第11条涉及到适用除外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除外规定相比,就显得非常粗略,缺乏严格的限定。因此,我国应借鉴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做法,扩大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并详细规定除外制度的条件、范围、时间、地点。

  (三)详尽规定具体内容

  在具体内容方面,规定应更为明确、具体,以增强其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有些内容规定的比较原则和抽象,缺乏法律特征的具体描述,致使理解和执行常常发生困难。如第10条关于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只是采用列举的方式对该行为的几种具体表现形式作了规定。与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相比,我国的规定就显得非常笼统,缺乏可操作性。因此,在修订反不正当竞争法时,细化条文内容,增强其操作性,是完善该法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反不正当竞争应完善对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的规定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是行政、民事、刑事三种责任并存的制度,主要以行政责任为主。以行政责任来体现对违法者的制裁,这势必影响诚实经营者和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的积极性。而且在该法中并没有明确、直接地规定刑事责任,而是依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是极度不能适应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需要的,因此应当增加《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有关刑事责任方面内容,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惩罚力度,有效地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之,我们既要重视我国国情,又要注重借鉴国外的立法经验,不断完善我国的反不正当竞争立法,使其更好地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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